2020年6月3日,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并作出《关于对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在此次征收中,张先生位于薛城区光明路南侧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张先生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0年10月10日,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张先生尽快办理安置补偿事宜和房屋移交手续,同时,告知张先生如果对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相关法律程序,薛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在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2021年3月28日张先生却突然发现其房屋竟被不明人员拆除。随后,张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要求调查实施拆除房屋的人员。对此,派出所并未明确答复,仅称可能系征收原因被强拆。
无措之下,张先生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凯律师寻求帮助。接到该案后,李凯律师详细翻阅了张先生的材料,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建议张先生以此次的房屋征收部门薛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及此次的征收实施单位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其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之上,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强拆一事作出否认,称因无法与张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薛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将相关情况上报薛城区人民政府后,薛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对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此期间,薛城区住建局并没有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征收,且对其房屋被拆除一事毫不知情。
与此同时,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亦对强拆一事作出否认,称其未对其他没有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也不可能单独在张先生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面对两被告的答辩,李凯律师提出,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薛城区住建局及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新城街道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均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故应据此推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同时,李凯律师提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薛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只有在张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前组织人员和机械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程序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属违法。
同时,张先生的房屋虽然被不明人员拆除,且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均称其未拆除房屋,但是经过合理推断,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法律和事实上均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且该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在李凯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03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对张先生位于光明西路南侧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在此,李凯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个案细节千变万化,相应的诉讼策略和需要提交的证据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即使同为诉强拆违法的案件,其争议焦点也可能完全不一样,因此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不同的组合予以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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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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