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薛城区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并作出《关于对临山片区(四里石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在此次征收中,张先生位于薛城区光明路南侧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张先生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0年10月10日,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张先生尽快办理安置补偿事宜和房屋移交手续,同时,告知张先生如果对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相关法律程序,薛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在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2021年3月28日张先生却突然发现其房屋竟被不明人员拆除。随后,张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要求调查实施拆除房屋的人员。对此,派出所并未明确答复,仅称可能系征收原因被强拆。
无措之下,张先生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凯律师寻求帮助。接到该案后,李凯律师详细翻阅了张先生的材料,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建议张先生以此次的房屋征收部门薛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及此次的征收实施单位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其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之上,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强拆一事作出否认,称因无法与张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薛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将相关情况上报薛城区人民政府后,薛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对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此期间,薛城区住建局并没有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征收,且对其房屋被拆除一事毫不知情。
与此同时,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亦对强拆一事作出否认,称其未对其他没有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也不可能单独在张先生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面对两被告的答辩,李凯律师提出,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薛城区住建局及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新城街道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均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故应据此推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同时,李凯律师提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薛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只有在张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前组织人员和机械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程序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属违法。
同时,张先生的房屋虽然被不明人员拆除,且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均称其未拆除房屋,但是经过合理推断,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法律和事实上均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且该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在李凯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03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对张先生位于光明西路南侧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在此,李凯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个案细节千变万化,相应的诉讼策略和需要提交的证据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即使同为诉强拆违法的案件,其争议焦点也可能完全不一样,因此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不同的组合予以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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