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的印象里拆迁可以“发家致富”,最少被拆迁人也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但情况并非如此,有些农民地区拆迁,只会越拆越穷,农民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障,主要造成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原因:
1、欺骗村民,并要求签订空白协议
有的地方村民被迫与拆迁方签订空白的拆迁合同,拆迁方承诺的拆迁安置过渡费无法及时兑现,村民房屋被强拆,无处居住,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2、以违促拆,强拆后不给补偿或者减少补偿。
实践拆迁中,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往往会把村民的“老房子”认定为违建,房屋会遭到强拆,被拆后获得的补偿很低,又或者没有任何补偿。因大多数村民选择了忍气吞声,助长了拆迁方的气焰。
3、利用断电、断电、封路等手段胁迫村民签订不公平协议。
拆迁中采用断水断电等各种胁迫方式进行强拆,在征迁中并不少见。农民因为各种原因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多数人迫于压力往往被迫签订不公正的协议,不得不放弃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4、拆迁方征拆文件不齐全,不公开,评估不合理。
征拆是有法定程序的,补偿安置标准也是有法定要求的。这些相关文件,拆迁方必须提前公布,让被拆迁村民知晓、熟悉。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发布正规的征收文件,村民无从了解,也就无法知道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房屋补偿的具体是多少金额。这样就损失了部分甚至全部的应得利益。
最后,大多数人想问,拆迁时想拿到合理的补偿就这么难吗?拆迁本就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双方博弈的过程,所以农民朋友们在拆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分析情况,并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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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