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发现一则最高法关于农村宅地基上建设厂房及宿舍楼施工合同无效、赔偿损失不予参考拆除及重建费用的案例。仔细研读后,笔者发现法院引用的法律依据与广大农民自建房有关,下面笔者将通过本则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些看法。
3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也好,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也罢,被限期拆除都不是绝对的,查处的过程必须区分情况、严格认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无视法定程序,调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以“解危排险”为由滥拆一气的,当事人切不可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有力的法律步骤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