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遇到集体土地征收时,我们要如何判断自己遇到的征收拆迁项目是否合法?合法的征收程序又该如何呢?
据多家媒体报道,河北沧州泊头市货车司机金德强4月5日途经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时,因北斗定位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其后金德强服农药自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自1984年第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截至2018年,我国已有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共2543处。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深化,开发区将在未来的行政区划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但在实践中,各省对于开发区的定位不一,导致了《行政复议法》在各省的具体应用中也存在相应的区别。
近日,媒体曝出河北省某地以“绿化租地”名义流转村民的承包地用于种树。那么,这种利用一般耕地种树的行为法律和政策上又该如何评价呢?
随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通过,配套2020版《土地管理法》的全新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可谓呼之欲出,进入了发布的倒计时。而在这一程序中,村委会及其所主导的村民自治无疑将发挥极为决定性的作用。而被征地农民若当真对补偿安置不满,也拥有同样决定性的招数能够应对。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里面的奥秘。
“未批先占”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土地违法的典型形式之一,即指有关单位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强行占地施工、拆除农民房屋等行为。对于征收耕地而言,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能仅凭此就下手铲除地上青苗,否则就违反了耕地保护的基本规定。不过,随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通过,在农户、村集体已签协议的情况下,“未批先占”是否还存在违法性呢?
行政案件的管辖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的问题。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使行政案件尽量摆脱各种不必要因素的干扰,最高院及各个地方出台了各种不同的文件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补偿是谈下来的,不是打下来的”,这句话在明律师可以重复上一万遍也不嫌烦,原因就在于很多被拆迁人总是搞不定最基础、宏观、原则性的问题,而是纠结于复议、诉讼中的各种细枝末节上(这种纠结本来就是律师要去完成的事)。协商谈判很重要,这点大家都知道了,不过究竟应当怎样去谈,这里头自然是大有学问。
经常有被拆迁人咨询我们,征收公告已经张贴出来公示,自家的房屋即将被征收,但是补偿安置方式不知道怎么选合适,似乎选哪一种都不符合咨询者的心意:选择安置房吧,听说还没建好,交房日期遥遥无期。那么,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是选择题吗,被拆迁人是否只能妥协接受?
在明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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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11日第一批共10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集中发布,其中牵涉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例就有5件,达到典型案例总数的一半。在明律师特将这5件案例的发布内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早年间,一些地方存在地方政府将拒绝配合签约搬迁的被拆迁人“官告民”诉至法院,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限期拆除。在诉讼中,拆迁方又会申请先予执行,通过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很快拆除。
在征收拆迁中,特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特定的评估时点高度相关,时间一变房屋价值自然就可能跟着变。故此,《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版中明确规定,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奖励金我可给你扣了”,这可能是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听了心里最复杂的话之一。为了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先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不签约,就要被按日扣除唾手可得的奖励金,直至被彻底扣光。更有甚者,自己不签字甚至还会妨碍到邻居领奖励金,“株连”的滋味也着实不好受。那么,面对奖励金的诱惑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抉择呢?
2021年5月12日下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召开专题“警示教育大会”,传达学习2021年北京市东城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部署。会议由行政主管刘小龙主持,律所全体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数百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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