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经过审理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决定》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关于注销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威海某公司于2002年购买房屋,购买后即办理了房产登记,但因历史原因,房屋首次登记时仅登记了相联两间房屋中的一间,且房屋登记面积小于房屋实际面积。基于此,该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1年就所购买房屋进行了两次产权更正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状态更正为实际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