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经过审理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决定》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关于注销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