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既没有征收土地的职权,也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即便由村委会作为征收主体或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其实质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