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再以旧城区改建名义推动征收拆迁,如此做法下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标准呢?“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成立究竟应怎样考量?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就通过一起实践中的案例浅谈她对这方面问题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