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田大海即属于后者,从而其维护合法权益之旅堪称一路凯歌高奏。而与之相较,同拆迁项目中后期委托律师的几户被拆迁人的维护合法权益命运则坎坷很多,付诸很高法律成本,然成效并不相映生辉!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权属包含土地使用权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权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也指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相应地可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那么,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时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吗?政府能否无偿收回划拨用地使用权?
依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同时该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征收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样吗?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怎么样的程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在明律师就将二者做一番简要的对比。
现阶段很多城市的公共设施的建设,采用了BOT的新模式,但由于该模式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和施工单位在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实际施工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衔接不畅,导致很多项目的修建范围侵害了个人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