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爱讲“拆我的房子你得赔我钱”,而从不刻意区分“赔偿”与“补偿”。但所谓“赔付”与户籍又究竟是何关系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存在着差异呢?补偿和安置是一码事吗?本文,在明律师就尝试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
户籍不在房屋、土地所在地,遇到拆迁是否就没有补偿呢?答案肯定不会那么绝对,在明律师区分3种情况来为大家浅析: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与户籍关系不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与户籍无关,仅需考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都是谁,补偿的归属就很清楚了。
同住的成年家属多少、户籍人口多少都与补偿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在牵涉保障房分配、公房承租人变更等问题时才与这些相关,但这都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多少无直接关系。
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户籍与补偿利益有较大关系,可简要分述如下: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者,在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其所有者完全可能是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甚至是城里人,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也应当依法给到他们手中。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在按“自然户”补偿的情况下,补偿利益属于该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此时,只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有权享有这部分补偿利益,而“资格”与户籍是高度相关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轻率地认为“没户籍就意味着没有农村房屋这部分的补偿”。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未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前,仍继续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合法权利。
此外,因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并据此占有宅基地的城镇户籍人员同样有权获得部分补偿利益,不可能被“白拆”。
“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户籍迁出但资格仍在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土地管理法》明确保障的。且前述“自然户”不等于“公安户”,单独立户但实际上未独立居住生活的人仍然有权分得原“自然户”的补偿利益。
再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有资格有补偿,无资格无补偿,其与户籍的关系与前述第二点分析雷同。
3. 房屋安置利益与户籍关系直接相关。在前述5大类法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农村征地拆迁一般还会有给村民的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头每人可获取几十平方米。
房屋安置的目的就是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生活,对户籍已迁出且实际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人一般不会给予这部分安置。这部分利益多通过“村民自治”确定,不是法定的补偿。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村和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实上是存在较大的区别的。城市强调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农村则突出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而户籍和“资格”始终是贯穿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大问题,农民朋友如遇到这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主体资格,这样才能谈及补偿安置利益的公平、合理与否。(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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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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