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机关要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落实庭审“实质化”,化解戾气也需要开好庭。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文件特别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具体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这些制度建设,固然是一种进步,也是保护法官的积极举措;但本质上,这还都是自我防御,对于产生报复心理、甚至“豁出去”的犯罪分子,并无多少威慑作用。
要知道,在一些报复法官的嫌犯当中,有些最后选择了自杀或直接自首,他们真正解不开的,是自我的心结。如何解开这些极端的心结,才是关键。
如何更好地保护法官,最好还是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司法机关要切实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明理,做到让当事人从内心深处“服判”。二是司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职责。“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的“毒树之果”理论如今在我国已然深入人心,公平、公正、严格的程序过程本身就是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可以有效削减当事人因案件带来的怨气等种种非理性情绪。当事人在庭审各阶段的程序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是助力“谁执法谁普法”新要求得以落实的重要一步。
此外,司法机关还要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落实庭审“实质化”,杜绝在证人出庭、证据逐一进行质证、代理律师发表意见等方面现阶段仍存在的落实不到位情形。这不仅会令亲身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内心感到郁闷、憋屈,对庭审的公正性心存疑虑,更有可能导致其对最终裁判结果的不认可,为当事人在裁判后因不服判而大量上诉、申诉埋下伏笔。从这个角度上说,开好庭,是化解戾气的一剂良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将普法问题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而“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落实的关键,在于政府、司法机关一方。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自身就因与行政相对人、裁判事项存在利益博弈关系而缺乏普法的动力与诚意,甚至作出违法、枉法的行政行为或裁判来。而司法人员,有时便难以避免地成为了这种复杂利益博弈背后的受害者。这一“背后的隐忧”该如何得以彻底解决,是需要所有人加以深刻认识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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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在明律师,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明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2012年4月9日,杨在明律师带领其团队的一批骨干律师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领衔团队首席律师。截至2016年年底,杨在明律师与其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已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征地拆迁纠纷3000余件次,得到了广大拆迁户的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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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