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本批案例体现了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其中第5个案例“罗某明等5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在准确认定直接损失范围,并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12年罗某明等5人成立某明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某明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2015年,罗某明等5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
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2439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4984元。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仅考虑了被拆除的猪栏和饲料仓库的直接损失,对因养猪场必然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导致的其他场内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未予任何考虑,当事人产权未能依法得到公平和充分保护。通过再审改判,最高法准确认定当事人直接损失范围,客观计算实际财产损失金额,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5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5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典型意义】
1.彰显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人民法院对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法人自然人均一视同仁。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改判,依法保护了一家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产权利益,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和各类产权主体的信念与决心。本案具有涉农因素,依法审理涉农产权案件,切实维护涉农产权主体和农民的合法产权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农民权益的应有之义。
2.助推法治政府、政务诚信建设。
《产权保护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本案中,罗某明等5人在经营养猪场期间多次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经营期间,积极落实环保部门有关通知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基于对行政机关信赖而开展经营与投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片面理解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且未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就实施的强拆行为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赔偿老百姓因信赖公权力而产生的损失,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探索了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认定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何准确、合理认定“直接损失”,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仅将强拆对象即猪栏和饲料仓库的价值作为认定直接损失的依据过于机械,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将因强拆而造成的部分养猪设备、设施因无法继续使用而必然产生的价值贬损,作为直接损失予以适当考虑。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较为全面救济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利益。既对明确行政赔偿中“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安全感,进一步优化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市场环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再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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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