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县城商铺拆迁办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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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一、小县城商铺拆迁办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是哪些?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一、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情况: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一、办公用房规定标准: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情况: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是哪些?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9

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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