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集体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征收行为是由国家依法进行的,具有强制力,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服从。国家在征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无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2.补偿性: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给予被征收者合理的补偿。补偿内容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3.公用性: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这些公共利益项目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使用集体土地。
4.权属变更性:征收集体土地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将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用途也将根据征收后的规划进行调整。
5.程序法定性:集体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征收的审批、公告、补偿安置等环节。这些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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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集体土地征收特点有什么性质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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