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是山东省第一条省级旅游公路。山东大力发展旅游公路,对提高南部山区路网结构、有效缓解节假日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现启动S103济枣线旅游公路项目(仲宫街道段)征地范围线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以下是具体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u002F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u002F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2万元\u002F亩。
二、地上物补偿
(一)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u002F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桥、管、涵等)和青苗等地上物,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及看护用房。
(二)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干价格为5万元\u002F亩,补偿范围包括地上物及地下附属物(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
(三)坟墓迁移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房屋补偿
认定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违法违章建筑和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赔偿。(一)有证房产住宅房屋有证部分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超出26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二)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助拆费。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助拆费,自7月31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助拆费。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二)无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三)列入非法用地名单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补偿安置类型。具有有效合法证件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1982年前因历史原因未登记发证且符合“一户一宅”参照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1982年至今无批准手续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补偿安置,一户多宅的准予一处安置,其余宅基地只予补偿不予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二)宅基地选择方式及认定。统一安置方式为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村规划安排,使用面积每户200平方米。安置宅基地位置选择以房屋拆除完毕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择。(三)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按照区片地价,对产权人进行成本核算。(四)涉及非政府投资的集体办公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附属物,按照383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六、搬家费及过渡费
(一)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有房产证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最大不超过260平方米。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每户每月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每户每月计发。拆迁过渡期为36个月,过渡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按月计算,待拆除原住房验收合格后支付。涉及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企业用房及其它用房的,按照383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过渡安置费。
七、拆迁奖励费
(一)住宅拆迁奖励费。1.协议签订奖励:自7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300元\u002F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29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u002F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u002F平方米的奖励。奖励面积有证房屋(房产证)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核发;无证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核发,最大不超过260m2执行。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2.交验空房奖励:自8月25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3万元;自8月28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2万元;自 8月31日前拆除完毕的每处院落给予空房奖励1万元;逾期未拆除完毕的,不予奖励。(二)非住宅搬迁及奖励费。1. 搬迁拆除奖励:自8月31日前搬迁并拆除完毕,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搬迁拆除补偿奖励;逾期未搬迁拆除的,不予奖励。2.协议签订奖励:自7月28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00元\u002F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29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元\u002F平方米的奖励;自7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50元\u002F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之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原件收回)及房产证原件(原件收回)等其他证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和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内自行协商解决;在搬迁期内未解决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提交处理意见,补偿款暂由办事处和村居联合代管。(二)冷库、中央空调由评估单位评估迁移费用。对屋面光伏发电项目,冻结公告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由评估单位采用重置成新法评估补偿。(三)村民院落内存在化粪池等难以挖掘确定测量面积的,在房屋拆迁设备进场拆迁时,由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测绘、产权人现场测量确认,并根据政策给予补偿。(四)各类违法违规加盖加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历城区2024拆迁计划表
●济南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
●济南市拆迁补偿383号文件细则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济南槐荫区拆迁明细表
法律分析:
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
标山小区补偿款的均价在16000元/㎡左右,不选钱也可以选择回迁房,具体选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的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标山小区补偿款的均价在16000元/㎡左右,不选钱也可以选择回迁房,具体选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的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济南最新的拆迁补偿政策文件
2、济南最新的拆迁补偿政策解读
3、济南最新的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4、济南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5、济南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6、济南2021拆迁政策
7、济南拆迁新规
8、济南市拆迁补偿明细公告
9、济南拆迁方案
10、济南拆迁补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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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济南拆迁泺口二期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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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