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遇到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或者房屋所有人另行提供房屋租赁给房屋承租人。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该项规定一般适用法定租赁和历史形成的租赁关系,对于市场租赁,建议通过解除租赁关系途径协商解决。
公租房拆迁补偿可以协商解决。政府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政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综上述,租客若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期限较长,一定要对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因素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合同中标出损失部分应由谁承担。这样当合同未到期遇上政府拆迁,才能权责明确,避免纠纷。当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可以通过互相协商、还有货币补偿等等方式进行补偿。而拆迁补偿款如何确定,可以根据相关的办法规定和酌情分配等原则来确定拆迁补偿款。
2013年8月5日,原告王某(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由上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7.50平方米,被告承诺仅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为5,300元,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支付三个月,共计15,900元,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5天支付下次房租。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违约拖欠,原告有权收回系争房屋,屋内设施按无主处理。合同对违约处理约定: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未注明),如原告违约,除退还给被告押金外,还须支付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被告违约,则原告有权不退还押金。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屋租金每两年递增500元,即从2015年9月5日起租金为5,800元,以此类推。
2013年11月28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告居民书》,称系争房屋已列入轨道交通某号线工程某某路站项目建设范围,将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屋估价初步结束并作公示。
2014年1月6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与轨交公司(甲方,拆迁人)及某征收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订立本协议。拆迁房屋的性质为私房、类型为成套房,面积为37.4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0,997元。甲方应补偿乙方的货币补偿款计1,522,389.44元,安置乙方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105,931.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支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000元,设备迁移费2,550元。协议还约定,签约搬迁奖励费10万元,装修费19,815元,装修过渡费3,600元;自行购房奖励费54,120元,合计177,535元,各项补偿款与乙方购房款相抵后,甲方实付乙方总计287,021.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支付给乙方。因根据《安置协议》原告尚未搬离系争房屋,《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款原告尚未取得。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被告在使用系争房屋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显属不当。被告辩称的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过错在原告,未提供证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可提前终止合同。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系争房屋又遇拆迁,原告也已提前通知被告,故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再次,对于被告反诉主张的相关补偿款,因原告虽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但至今尚未获取相关的补偿款,被告现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搬迁奖励费、装修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可待原告取得补偿款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现原告自愿补偿被告装修费15,0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关于押金,《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为5,3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原告提供的收条则证明押金为4,700元盼事实,对此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押金为4,700元。因考虑到合同解除有拆迁等因素,法院认为对于押金原告予以返还的处理更为合理,故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返还押金的请求可予支持,但金额确定为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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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拆迁,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怎么办呢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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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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