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我公司租借了三间街面营业用房,租期至明年12月底。前不久,房东书面通知我公司,说三间门面房已被政府批准拆迁,由于当初约定如遇动迁,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故限期要求我公司搬走。来信请问:(一)房屋租赁合同怎样才算终止?(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人是否应安置或者补偿我公司?(三)是否可要求房东补偿我公司的装潢损失?
回答: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你公司与房东的约定,遇到动迁,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如果你公司与房东约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房东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当房东的解除通知到达你公司时,租赁合同即告解除,无须再由其他任何机构确认。只有当你公司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房东解除合同的通知才必须等到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方能确定其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与房东之间属于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出租非居住房屋的关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如遇动迁,合同自然终止”的内容,且房东已经依法按约书面通知了你公司,故应认定属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即房东给予补偿安置,你公司不享有受补偿安置的权利。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潢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你公司与房东对合同终止后装潢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对装潢问题未作约定,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任何约定,即既没有约定装潢需要办理的手续,也没有约定终止合同时对装潢如何处理。此时,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你公司无权要求房东补偿装潢损失;二是只约定了可以进行装潢,但未约定合同终止时装潢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要看你公司对装潢是否已经折旧完毕。如果已经折旧完毕,房东可以不给予你公司装潢补偿;如果尚未折旧完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对尚未折旧完毕部分的装潢进行鉴定和评估,然后房东对你公司作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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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承租人装修房屋致人损害的,业主责任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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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