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已历经7年时间,目前仍有3户居民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现金加房屋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的拆迁补偿要求。对此,拆迁方表示“不会向拆迁户妥协”。
一平米要价20万,有人认为这是漫天要价,“人心不足蛇吞象”;也有人认为,这是谈判自由,“开发商可以以市场行为作理由漫天要价,拆迁户为什么就不能以此为理由狮子大开口?”
按说,房子是自己的,怎么“定价”都是自己的权利。况且,市场经济交易自由,谁也不能强买,谁也不能强卖——除非这种权利涉及到“公共利益”。
那么,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又该如何判定呢?
对“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严格、审慎。在城市拆迁决策中,除了政府要摆正自己位置,同时也应该有充分的公共讨论和公开的决策程序,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并且在判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强化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唯此,才能取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推进城市的建设改造。
再者,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必须给权利人合理的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不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交换价值,还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保障价值,尽可能解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体现公权力以人为本的关怀。
具体到“拆迁户提出20万每平米补偿要求”,我们首先要考察:其一,此次拆迁是为了“危旧房改造”,并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这种拆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其二,如果不涉及“公共利益”,那么要价20万每平米是拆迁户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没有谁可以干涉。其三,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怎么样的补偿才算合理?目前我们看到的,一是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低,以至拆迁方“到最后不提高补偿标准就没人离开”;二是补偿过程不透明,以至“容易滋生贪婪”。其四,如果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拆迁户依然拒不搬迁,必要时确实可以“申请强拆”,毕竟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不管本次拆迁的结果如何,透过此事的进程和公众的讨论,可以看到,对物权法的领会和执行,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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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款多少钱一平,拆迁20平方左右怎么补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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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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