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第2005号
承办单位:
类 别:工交城建
提建议人: 周敬民
标 题:关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建议
内 容: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之下,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合法财产越来越受到法律保护。但近几年来,物价和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而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目前海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与现在的市场交易价有较大差距,损害了被拆迁户利益。建议提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理由如下:
国务院2001年6月13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况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只允许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评估的具体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该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由此可见,拆迁补偿标准应是动态的,应随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目前海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与现在的市场交易平均价有较大差距,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与现有的《条例》规定不一致,因此应提高补偿标准,并尽快制定我省的房地产市场评估细则。
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补偿标准。特别是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是动态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大多数地方、就多数被拆迁人而言,房屋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由于拆迁补偿与新房价差距很大,导致大多数低收入居民无力购买新房、返迁新居,在此情况下,就会导致拆迁户上访,要求增加补偿费和安置费。现实的状况是,由于货币化补偿标准偏低,如果选择货币安置,被拆迁户不仅丧失自己多年生活的家园,而且得到的补偿费无力购买新房,连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具备,造成极大多数被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或就地安置,以降低损失,这样不仅使原本推行货币化安置的立法意图难以实现,而且也剥夺了被拆迁户选择居住地段的权利,效果不好。
从政府获利的情况看也应该提高补偿标准,让利于民。
政府从房屋拆迁中收回土地进行拍卖,本身就获得了巨额的土地收益,项目建成后,政府又可以从中收取大量的税金,并解决大批人员就业,因此,从长远利益来看,房屋拆迁政府是获得高额汇报的,政府应该让利于民,提高补偿标准。
鉴于以上情况,提议提高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以减轻被拆迁户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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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议有哪些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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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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