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回收时,补偿安置方式多样。
安置补助费部分地方结合人口算,为保障农民生活;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分配综合考量;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归所有者。
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等被回收,通常按土地实际用途、面积、剩余年限补偿,和人口关系不大。
土地回收计算方式,要依土地性质、回收原因及当地政策法规确定。
土地回收补偿按户分配是否合法需分情况判断。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在村集体内部有一定灵活性。
若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即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户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该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按户分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未经合法程序,或者按户分配损害了部分村民(如新增人口等)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分配方式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受侵害村民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回收补偿分配规定因土地性质而异。
集体土地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应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支付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国有土地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直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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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土地回收是拆迁吗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