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口粮田到期回收是否有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为相关分析:
一、口粮田承包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是承包到期且承包方自愿交回,或者是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方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
二、口粮田被征用
若口粮田在承包期内被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表示,因征用而导致的口粮田回收,农民是有权获得上述各项补偿的。
综上所述,口粮田到期回收是否有补偿,主要取决于回收的原因。若是因承包到期且符合特定条件,或是因土地被征用,承包方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与方式,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确定。
口粮地被征用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咱们国家相关政策,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是集体所有。
比如农村耕地;
二是国家所有。
譬如国有农场等。
按照这一政策,你的口粮田是属于你耕种使用,但所有权归村集体,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东西。
为此,征用补偿应该归村上,归全体村民所有。
关于你个人口粮田问题,由村上重新调整。
至于农村耕地确权,只是明确了你耕种的亩数和地块方位,不是确定归你所有。
当然了地面附着物的赔尝是归你所有,任何人或集体是不能占有,因为那是你辛勤劳动的结果,是你私有财产。
土地已确权,征地款当然归个人。
口粮田被征用补偿款归个人吗一、农村所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二、一旦农民的口粮田被政府征收,那么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农户所种植的青苗补偿款归农户所有三、农户的口粮田被征收,农户是靠种田而生存的,征收后政府部门未征收前对被征收田地的农户有一定的安置措施,在后期生活上都会作相应的安排,由耕种农户转为失地农民,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衣食住行都作了详细的规划。
四、特殊情况政府部门将该村个别农户的田地被征收,那么该农户由村集体在田地承包上作相应的调整,我们村因高速公路途经我村一角落,征收了两户的田地约3亩,经过协调,征收款归集体,村委将已过世的五保人员田地调剂给被征的农户,这样既保证被征收田地农户有田种又稳定了政府工程顺利开工,一举两得。
对农村口粮田被征用补偿款归集体与个人的问题:
依据土地属国家,即全民所有的原则:
其土地征用款归集体所有;
可将土地上附作物补偿款归个人所有的办理。
如果涉及到农民靠土地生活的实际问题,可由该集体重新分配土地;
确实没有土地予以分配的失地农民,也可申请失地农民的手续办法办理当否。
国家对农村口粮田地的征用已是形成长时期性了,口粮田是暂有期限的分放到户给农民作为生活稳定可靠依赖基础和资源,农民如果没有土地将是没有生活的来源,也就无予生存。
所谓土地也就是“口粮田”,土地一旦被征用,农民就失去了依赖生存的资源,为了不影响农民的主要生活问题,国家将该按各域地价给口粮田(主)进行补偿。
如果是在已分到户的区域,并且把地块在分时义明确过给该组某一社员或户,那这个补偿款就应该给明确给过的户或个人,这是雷打不动的原则事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21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口粮地被征用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咱们国家相关政策,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是集体所有。
比如农村耕地;
二是国家所有。
譬如国有农场等。
按照这一政策,你的口粮田是属于你耕种使用,但所有权归村集体,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东西。
为此,征用补偿应该归村上,归全体村民所有。
关于你个人口粮田问题,由村上重新调整。
至于农村耕地确权,只是明确了你耕种的亩数和地块方位,不是确定归你所有。
当然了地面附着物的赔尝是归你所有,任何人或集体是不能占有,因为那是你辛勤劳动的结果,是你私有财产。
土地已确权,征地款当然归个人。
口粮田被征用补偿款归个人吗一、农村所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二、一旦农民的口粮田被政府征收,那么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农户所种植的青苗补偿款归农户所有三、农户的口粮田被征收,农户是靠种田而生存的,征收后政府部门未征收前对被征收田地的农户有一定的安置措施,在后期生活上都会作相应的安排,由耕种农户转为失地农民,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衣食住行都作了详细的规划。
四、特殊情况政府部门将该村个别农户的田地被征收,那么该农户由村集体在田地承包上作相应的调整,我们村因高速公路途经我村一角落,征收了两户的田地约3亩,经过协调,征收款归集体,村委将已过世的五保人员田地调剂给被征的农户,这样既保证被征收田地农户有田种又稳定了政府工程顺利开工,一举两得。
对农村口粮田被征用补偿款归集体与个人的问题:
依据土地属国家,即全民所有的原则:
其土地征用款归集体所有;
可将土地上附作物补偿款归个人所有的办理。
如果涉及到农民靠土地生活的实际问题,可由该集体重新分配土地;
确实没有土地予以分配的失地农民,也可申请失地农民的手续办法办理当否。
国家对农村口粮田地的征用已是形成长时期性了,口粮田是暂有期限的分放到户给农民作为生活稳定可靠依赖基础和资源,农民如果没有土地将是没有生活的来源,也就无予生存。
所谓土地也就是“口粮田”,土地一旦被征用,农民就失去了依赖生存的资源,为了不影响农民的主要生活问题,国家将该按各域地价给口粮田(主)进行补偿。
如果是在已分到户的区域,并且把地块在分时义明确过给该组某一社员或户,那这个补偿款就应该给明确给过的户或个人,这是雷打不动的原则事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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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后口粮补偿,征收粮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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