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门面房拆迁谁来补偿,集体土地门面房拆迁后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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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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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集体土地上的门面房拆迁谁来补偿,集体土地门面房拆迁后归谁所有

一、集体土地门面房拆迁后归谁所有

集体土地门面房拆迁后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原房产的权属以及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如果原门面房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或某个具体的个人或组织,那么在拆迁后,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可能会以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补偿款应归原房产所有人所有。在集体土地上,这通常意味着补偿款将归属于集体或原门面房的实际所有者。

产权置换:如果选择产权置换,那么新的门面房或安置房的所有权将归属于原房产所有人。在集体土地上,这可能意味着新的房产将归属于集体或原门面房的实际所有者。

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门面房是夫妻共有的,那么拆迁后的补偿款或置换房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总的来说,集体土地门面房拆迁后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权属情况和拆迁补偿协议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然而,您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应用和解释,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没有直接涉及到门面房拆迁的具体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参考当地的拆迁政策、土地管理法规以及具体的拆迁协议来确定拆迁后门面房的归属。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集体土地拆迁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区别主要在于实行的是市场价和重置价,在补偿价格上有差额。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拆迁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体是真的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国有是使用权的征收,在适用法律上,集体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补偿上集体按照建筑成本价,国有按照市场价,补偿区别很大还有很多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国有土地拆迁和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区别如下:

1、拆迁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批准部门不同。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4、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

5、实施部门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6、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区别具体如下: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1、所有权人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

2、用途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

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国有土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

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

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3、收益渠道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国有土地:

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拆迁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区别具体如下: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1、所有权人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

2、用途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

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国有土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

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

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3、收益渠道不同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国有土地:

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集体土地和不动产拆迁有区别吗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区别主要在于实行的是市场价和重置价,在补偿价格上有差额。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拆迁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体是真的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国有是使用权的征收,在适用法律上,集体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补偿上集体按照建筑成本价,国有按照市场价,补偿区别很大还有很多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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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的门面房拆迁谁来补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拆迁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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