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要求查看征地补偿方案,怎么向政府申请看拆迁补偿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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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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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征地拆迁、民商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中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拆迁要求查看征地补偿方案,怎么向政府申请看拆迁补偿方案呢

一、怎么向政府申请看拆迁补偿方案呢

为了向政府申请查看拆迁补偿方案,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因此,您有权查看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

二、申请查看拆迁补偿方案

您可以直接向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或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查看拆迁补偿方案。在申请时,您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说明查看拆迁补偿方案的目的。

如果政府部门或拆迁办公室同意您的申请,他们将会提供拆迁补偿方案的复印件或允许您查阅相关文件。请确保在查阅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方案内容。

三、处理申请受阻的情况

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或遇到其他阻碍,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政府部门或拆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说明您查看拆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要求他们重新考虑您的申请。

如果申诉无果,您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反映您的问题并寻求帮助。

在必要时,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总之,向政府申请查看拆迁补偿方案是您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过程中,请保持耐心和理性,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有需要,您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拆迁补偿款发放流程

一、政府拆迁补偿

城中村其实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

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由于在城市的规划区内,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

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事项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

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

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哪一级政府制定

您好,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答,这个补偿标准确实比较低,具体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制定,补偿不合理,可以向上级政府进行反馈,更多问题建议来电详询。

三、城市人民政府怎样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是关于2017潍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解答。

三、政府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有关搬迁补偿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的事,企业只有取得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才需要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再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

企业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搬迁补偿费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而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吗

1、发布征地公告;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9、依法交出土地。

一、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是:

发布拟征地通告;

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二、宅基地拆迁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

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

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三步:

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步:

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第五步:

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步: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

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八步:

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步:

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机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

三、农村土地征收有什么程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五、政府拆迁补偿要如何走拆迁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9、依法交出土地。

一、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是:

发布拟征地通告;

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二、宅基地拆迁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

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

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三步:

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步:

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第五步:

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步: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

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八步:

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步:

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机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

三、农村土地征收有什么程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六、拆迁补偿方案能否申请公开

一、政府拆迁补偿

城中村其实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

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由于在城市的规划区内,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

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事项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

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

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哪一级政府制定

您好,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答,这个补偿标准确实比较低,具体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制定,补偿不合理,可以向上级政府进行反馈,更多问题建议来电详询。

三、城市人民政府怎样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是关于2017潍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解答。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要求查看征地补偿方案怎么写

2、征地拆迁查询

3、拆迁要求查看征地补偿方案合法吗

4、拆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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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要求查看征地补偿方案,政府拆迁补偿要如何走拆迁程序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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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要求查看征地补偿方案,怎么向政府申请看拆迁补偿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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