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拆迁补偿安置评估报告,浙江高院案例: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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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嘉善拆迁补偿安置评估报告,浙江高院案例: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

一、浙江高院案例: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

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善政发〔2018〕155号)并于2018年9月30日予以公告,对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上诉人沈秋魏的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魏塘街道硕士街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截止2018年12月25日,该地块的签约率为97.10%,故补偿协议生效。房屋征收部门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沈秋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于2019年7月15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对沈秋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于2019年7月17日向沈秋魏送达了善政征告字〔2019〕15号《魏塘镇吴镇路32号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因沈秋魏未在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书面告知嘉善县人民政府选择的补偿方式,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善政征补决字〔2019〕第1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同月6日送达给沈秋魏,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省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案涉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以及上诉人收到的房屋评估报告中,均告知了被征收人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的方式和途径,沈秋魏亦未对分户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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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在沈秋魏未在法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的情况下,确定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沈秋魏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68.04平方米,嘉善县人民政府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102.77平方米,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规定,也符合案涉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情形。

二、领取补偿款后以征收多环节程序违法确认签订协议行为违法研究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经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

在婺城区政府分期分批对二七区块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及搬迁奖励后自愿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在因建设快速公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案涉区块包括许某某等22户1184平方米房屋,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

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

这样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明一些基层政府在征收补偿中未能做到效率与法治的统一,更多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

婺城区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个月之后才作出征收决定,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许某某任何补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是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由婺城区政府承担。

由于许某某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始终主张应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赔偿损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或者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同时对许某某在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

与此同时,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三、违法征收和拆迁的,政府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判决全文)

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我们该利用法律也就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途径来维权,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下达的征收决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土地征收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生活当中的一大难题,这个难题不仅仅是体现在有些老百姓无理取闹,不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也体现在有些政府确实是滥用职权,对于征收土地的内容作出了违法的决定,所以导致老百姓们对政府的不信任,而并不是没有救济方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

四、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违法的,被拆迁人应该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

(二)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三)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五、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违法的,被拆迁人应该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

(二)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三)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六、法院是不是必须判决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经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

在婺城区政府分期分批对二七区块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及搬迁奖励后自愿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在因建设快速公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案涉区块包括许某某等22户1184平方米房屋,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

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

这样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明一些基层政府在征收补偿中未能做到效率与法治的统一,更多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

婺城区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个月之后才作出征收决定,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许某某任何补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是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由婺城区政府承担。

由于许某某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始终主张应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赔偿损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或者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同时对许某某在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

与此同时,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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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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