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拆迁土地收益该如何补偿,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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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公产房拆迁土地收益该如何补偿,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一、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一、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1、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是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规定是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公产房的性质是什么

1、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3、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二、公产房拆迁款归谁

公房拆迁那么所得到的拆迁款就应该归国家所有,公房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居住公房的人就只有居住权,没有任何的买卖权和处分权,公房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同时就要慎得国家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

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

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

这种情况也很多。

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

这里又分几种情况。

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

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

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

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公产房是什么意思:

公产房的意思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1、建设公产房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企业,主要面向的群众是本市的业主。

2、该企业在职员工,在家庭装修设计房屋前,房屋产权(拥有、占有、处、得、得)归国家和企业所有,主要用于出租和分配住房。

3、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要去房管部门办理,不能贷款。

但是以后的维修等可以直接找房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一、公房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1、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拆迁怎么补偿首先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

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

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

四、公房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

法律主观:

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分割。

且拆迁的话,与承租人也无利益关系。

离婚时,对于公房应当如何处理: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

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

这种公房承租关系,具有福利的性质,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民的使用、承租问题往往发生争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五、公产房是拆迁款属于谁

法律主观:

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分割。

且拆迁的话,与承租人也无利益关系。

离婚时,对于公房应当如何处理: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

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

这种公房承租关系,具有福利的性质,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民的使用、承租问题往往发生争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公房拆迁补偿款归谁

公房拆迁那么所得到的拆迁款就应该归国家所有,公房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居住公房的人就只有居住权,没有任何的买卖权和处分权,公房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同时就要慎得国家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

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

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

这种情况也很多。

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

这里又分几种情况。

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

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

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

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公产房是什么意思:

公产房的意思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1、建设公产房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企业,主要面向的群众是本市的业主。

2、该企业在职员工,在家庭装修设计房屋前,房屋产权(拥有、占有、处、得、得)归国家和企业所有,主要用于出租和分配住房。

3、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要去房管部门办理,不能贷款。

但是以后的维修等可以直接找房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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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产房拆迁土地收益该如何补偿,公产房是拆迁款属于谁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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