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实践中,关于养殖场拆迁补偿的纠纷不少。因为养殖场拆迁一般涉及金额利益比较大,且大多涉及到多方主体参与,所以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费的利益归属纠纷相对于一般的拆迁要复杂得多。对于当事主体,其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也会更大。而在养殖场拆迁纠纷中占比比较大的是:因为养殖场大多是合伙或者联营企业,涉及多方参与人,所以对于拆迁补偿款最终该归谁的问题引发了大量纠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就接手了这样一起养殖场的拆迁诉讼代理案件。百转千回,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以胜诉实例来告诉你:对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谁将是最后的拆迁补偿利益获得者。
案情概述
张某个人独资经营大自然养殖场企业,后遇拆迁。作为承包方的张某,对大自然养殖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期间,张某与金某之间具有合同转让关系,但直至拆迁之时,金某对属于拆迁范围的大自然养殖场并没有任何权利。后在2002年12月25日由村委会盖章、村长签字以及相关民事裁判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具有转包关系,也具有联合经营关系。
2003年张某将一部分土地转包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荒山转包合同书》、《荒山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据此能证明张某仍对大自然养殖企业具有承包经营权,且对其中的部分面积承包属于独立经营。照此推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对于大自然养殖场的拆迁,张某作为养殖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个人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对于养殖场征收拆迁的协商事宜,张某是合法合格的参与主体。且在2011年5月3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明确由张某与动迁办进行谈迁。其后拆迁的相关文件及过程均由张某参与并签字。多年来并无争议。
但是,问题还是来了:到了养殖场拆迁的补偿阶段,拆迁方直接将全部拆迁补偿款分发给了李某。其依据是在李某与张某的转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全给李某。
这让张某傻眼了,自己所有的身家财产都在养殖场里,且一直合法经营。可最后的拆迁补偿款却全部给了别人,这换谁也是无法承担的。随后,李某委托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开始了诉讼维权。
胜诉结果
纪召兵、肖卫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原告(张某)具有合法的补偿主体权利,且从始至终从未与任何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征收部门也没有对原告承包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履行认定法定征收程序,被告事实征收不符合征收实体要件,违反法定程序。以此推理,其后的对李某的转包合同认定也不具有合法性……
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纪召兵、肖卫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完美佐证了罗列的事实。
该案经过两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张某权益得到保护。
律师评析
涉及养殖场等企业的征收拆迁,必然会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不免会与第三方签署不同种类的合同。一遇拆迁,各方利益主体必然会用各种合同来分一杯羹,争夺拆迁补偿款。这其中不乏会有个别商户与拆迁方恶意串通来损害原权利人的拆迁补偿利益。面对这样的问题,纪、肖律师要提醒各被拆迁企业主的是:能获得最终拆迁补偿利益的人,必然是企业的合法权利人。这就要求各企业主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办理好各类经营手续。对于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变化发展,企业主一定要“亲力亲为”,以保障自己对企业的经营所有权。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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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