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方面,撤县划区后,这些地方由“县”到“市(区)”,意味着将由以农村为主的县域发展向着以城市为主的市域发展转变,发展标准按照合肥主城的来,发展能级远高于县域与其他乡镇。随着定位的提高,后续的规划、资源必然会选择性的对它们倾斜。对于合肥主城来说,城区面积的扩容将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这三个县域来说,公路、水利、气电设备、建筑、通讯等城市化基础建设将与市区一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由“村民”成为“市民”的老百姓在就业、医疗、教育、文化服务方面都能得到更多实惠。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就业机会也会增多。因此,推进撤县划区,对于合肥市区与各县域来说,是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一方面,撤县划区后,这些地方由“县”到“市(区)”,意味着将由以农村为主的县域发展向着以城市为主的市域发展转变,发展标准按照合肥主城的来,发展能级远高于县域与其他乡镇。
随着定位的提高,后续的规划、资源必然会选择性的对它们倾斜。
对于合肥主城来说,城区面积的扩容将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这三个县域来说,公路、水利、气电设备、建筑、通讯等城市化基础建设将与市区一同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由“村民”成为“市民”的老百姓在就业、医疗、教育、文化服务方面都能得到更多实惠。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就业机会也会增多。
因此,推进撤县划区,对于合肥市区与各县域来说,是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安徽省行政区划调整设想方案:
全省分为12个地级市。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方面,撤县划区后,这些地方由“县”到“市(区)”,意味着将由以农村为主的县域发展向着以城市为主的市域发展转变,发展标准按照合肥主城的来,发展能级远高于县域与其他乡镇。
随着定位的提高,后续的规划、资源必然会选择性的对它们倾斜。
对于合肥主城来说,城区面积的扩容将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这三个县域来说,公路、水利、气电设备、建筑、通讯等城市化基础建设将与市区一同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由“村民”成为“市民”的老百姓在就业、医疗、教育、文化服务方面都能得到更多实惠。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就业机会也会增多。
因此,推进撤县划区,对于合肥市区与各县域来腔昌世说,是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迅前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伍肢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方面,撤县划区后,这些地方由“县”到“市(区)”,意味着将由以农村为主的县域发展向着以城市为主的市域发展转变,发展标准按照合肥主城的来,发展能级远高于县域与其他乡镇。
随着定位的提高,后续的规划、资源必然会选择性的对它们倾斜。
对于合肥主城来说,城区面积的扩容将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这三个县域来说,公路、水利、气电设备、建筑、通讯等城市化基础建设将与市区一同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由“村民”成为“市民”的老百姓在就业、医疗、教育、文化服务方面都能得到更多实惠。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就业机会也会增多。
因此,推进撤县划区,对于合肥市区与各县域来腔昌世说,是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迅前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伍肢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一方面,撤县划区后,这些地方由“县”到“市(区)”,意味着将由以农村为主的县域发展向着以城市为主的市域发展转变,发展标准按照合肥主城的来,发展能级远高于县域与其他乡镇。
随着定位的提高,后续的规划、资源必然会选择性的对它们倾斜。
对于合肥主城来说,城区面积的扩容将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这三个县域来说,公路、水利、气电设备、建筑、通讯等城市化基础建设将与市区一同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由“村民”成为“市民”的老百姓在就业、医疗、教育、文化服务方面都能得到更多实惠。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就业机会也会增多。
因此,推进撤县划区,对于合肥市区与各县域来说,是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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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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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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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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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