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拆迁知青子女是否有份额,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咨询
张琨律师

张琨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 土地征收

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上海动拆迁知青子女是否有份额,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一、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在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那么这类群体返沪后面临房屋征收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

政策背景“知青”专指曾在学校受过教育, 然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这个特殊政策之下, 由政府所组织的到农村或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后来房屋旧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认定能获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补偿款的群体之外。知青回沪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有关知青权益保障的政策也就陆续出台了。

律师观点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关于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载明,“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由此可知,根据知青回沪政策等回沪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放弃居住权或曾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情况下宜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需要考量迁入户口的性质、房屋来源等具体情况来判断知青子女或支内子女的同住人身份。通过检索案例,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没有实际居住或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也是同住人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见,居住满一年以上是判定同住人的条件之一,当然也是判定知青、支内职工及子女是同住人的被需具备条件之一。

但是如果涉案房屋面积小、居住条件有限,知青及其子女按政策落户,即使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未实际居住,法官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定支内、知青或其子女为房屋同住人。

(二)他处购置商品房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无其他住房”中的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而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别借房和购买商品房,知青、支持内职工及子女借房或购买商品房都不排除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但是购买商品房后法院可能会认为其居住需求小于借房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在动迁补偿款分配上稍少于借房居住的家庭成员。

(三)户口迁入时出具承诺书,是否影响同住人身份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该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应按承诺履行义务,当事人可能因协议而无法认定同住人身份。

在特殊情况下落户的是未成年人,通常由其父母为其代签。若父母做出的承诺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成年后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以保障自己应得的征收利益。遇到此类情况,法院会结合现实,考虑协议的签署是否存在胁迫等行为,对协议本身有无重大误解,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最终判断能否将该知青子女认定为同住人。

(四)知青子女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不是同住人

判断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亲原来的户口迁出地。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当事人有关系。比如,该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若回沪知青子女与房屋来源无关,户籍又落在亲戚处,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处,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知青子女就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五)知青的子女并非一定享有征收份额

司法实践中,根据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户口迁回的当事人,由于其父母作为知青已经享有了征收补偿利益,子女的居住及安置问题应由其父母决定。因此,针对知青子女是否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利益须严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人员来认定,即便是知青子女也不一定享有征收份额。

二、原上海被拆迁房屋同住人如何认定

前面几期文章分享中,我们讨论了知青(子女)回沪后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的情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再来讨论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沪时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原始关联房屋,是否还享有知青特权,是否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

陈某4、陈某2、陈某1与案外人陈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过世)系其母。

陈某4与严某某系夫妻,陈5系其子,陈某6系陈5之子。

曹某某系陈某2之子。

陈3系陈某某之女,吴某某系陈3之女。

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陈某1。

2020年9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

陈某1(户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迁入;

陈某4(知青),男,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严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陈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迁入;

陈5(知青子女回城落户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迁入;

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队迁入;

陈某6,男,于2011年报出生;

吴某某,女,于2007年报出生;

陈某2(知青),女,于2009年(离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迁入。

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为证明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提供陈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户名的变更申请书,记载:

“新昌路XXX弄XXX号二楼后楼7.5㎡、二层中厢阁10.8㎡。

原租赁户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现过户户名陈某1,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

同住人:

陈某4、严某某、陈5、陈3、曹某某”。

陈某1方对此表明其中陈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签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陈某1,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陈某1、陈某2、曹某某、陈3、吴某某户籍均在内,且在内征收人员不符合居住困难户。

陈某4、严某某、陈某2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陈5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吴某某、陈某6系未成年人,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吴某某、陈某6均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曹某某,其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在系争房屋处入伍参军,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条件。

关于陈3,除陈5对其同住人身份有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均予认可,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的诉讼请求亦按照承租人与同住人共计9人份额予以计算,视作对陈3同住人的确认。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

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当初迁出的房屋没有关联,视为对其迁出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知青(子女)回沪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帮助性质”。

而当其户籍再重新转入与之迁出有关联的房屋,则不再享受知青特权,而应当严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总而言之,当涉及知青(子女)回沪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同住人,影响后续公房动迁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三、知青子女回沪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关联房屋,不再享受知青特权

法律分析:

动迁同住人的认定要求: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四、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条件,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可以按承诺办理。

回沪知青曾经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吃苦受累,国家依法保障其权益,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五、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法律分析: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条件,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可以按承诺办理。

回沪知青曾经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吃苦受累,国家依法保障其权益,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六、知青回沪动迁算同住人

前面几期文章分享中,我们讨论了知青(子女)回沪后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的情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再来讨论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沪时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原始关联房屋,是否还享有知青特权,是否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

陈某4、陈某2、陈某1与案外人陈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过世)系其母。

陈某4与严某某系夫妻,陈5系其子,陈某6系陈5之子。

曹某某系陈某2之子。

陈3系陈某某之女,吴某某系陈3之女。

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陈某1。

2020年9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

陈某1(户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迁入;

陈某4(知青),男,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严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陈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迁入;

陈5(知青子女回城落户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迁入;

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队迁入;

陈某6,男,于2011年报出生;

吴某某,女,于2007年报出生;

陈某2(知青),女,于2009年(离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迁入。

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为证明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提供陈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户名的变更申请书,记载:

“新昌路XXX弄XXX号二楼后楼7.5㎡、二层中厢阁10.8㎡。

原租赁户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现过户户名陈某1,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

同住人:

陈某4、严某某、陈5、陈3、曹某某”。

陈某1方对此表明其中陈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签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陈某1,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陈某1、陈某2、曹某某、陈3、吴某某户籍均在内,且在内征收人员不符合居住困难户。

陈某4、严某某、陈某2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陈5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吴某某、陈某6系未成年人,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吴某某、陈某6均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曹某某,其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在系争房屋处入伍参军,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条件。

关于陈3,除陈5对其同住人身份有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均予认可,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的诉讼请求亦按照承租人与同住人共计9人份额予以计算,视作对陈3同住人的确认。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

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当初迁出的房屋没有关联,视为对其迁出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知青(子女)回沪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帮助性质”。

而当其户籍再重新转入与之迁出有关联的房屋,则不再享受知青特权,而应当严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总而言之,当涉及知青(子女)回沪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同住人,影响后续公房动迁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上海拆迁知青怎么安置?

2、上海动迁知青配偶算同住人吗

3、上海动迁知青子女政策咨询

4、上海房屋动迁知青政策

5、知青在上海动迁时有额外补偿吗

6、上海动迁知青是否有优惠

7、上海动迁知青补助

8、上海动迁 知青

9、上海动迁知青回沪算不算同住人

10、上海关于私房拆迁知青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动拆迁知青子女是否有份额,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动拆迁知青子女是否有份额,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上海动拆迁知青子女是否有份额,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上海落户拆迁政策最新,知青回沪子女动迁如何补偿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对于知青的政策,回沪知青拆迁有补贴吗现在

25年09月05日
石河子房屋拆迁,知青子女入沪是否一定属于同住人?上海拆迁律师案例分析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补偿条件,知青回沪子女动迁如何补偿

25年09月05日
未婚女性拆迁补偿,知青回沪政策

25年09月05日
拆迁奖金政策,知青回沪补贴政策

25年09月05日
仝永宽律师:上海拆迁户口落户流程,支内 支边 知青子女身份回沪政策

25年09月05日
知青房屋拆迁补偿款有多少2026,知青有补偿吗

25年09月05日
上海知青拆迁赔偿,回沪知青拆迁有补贴吗现在,上海动迁知青配偶算同住人吗

25年09月05日
下乡知青补偿标准,下乡知青补偿标准

25年09月05日
上海违建房拆迁补偿标准,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5年09月05日
奉贤拆迁房屋赔偿,农村房子赠予他人吗

25年09月05日
张凡律师:上海榆兰新村拆迁,榆兰新村快70年了可能要拆迁了吗

25年09月05日
吴泾拆迁赔偿多少,上海拆迁补偿标准2022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户受限购影响吗,拆迁房在名下会影响新房购买么

25年09月05日
2019上海拆迁补偿,浦东陆家嘴东扩的拆迁政策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赔偿律师,国家发改委律师收费最新文件,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

25年09月05日
上海南汇拆迁协议与户口迁移,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南,南汇拆迁规划

25年09月05日
上海村集体房屋免租吗,村委会把集体土地卖给个人合法吗,上海集体房子可以买卖吗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房最新补贴政策,华漕镇动迁政策

25年09月05日
最新新闻
土地征收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25年09月05日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2026年先看方案这三处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9月05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25年09月05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25年09月05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09月05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09月05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09月05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9月05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09月05日
房屋征收出嫁女权益,2026年先把身份定下来

出嫁女权益,核心是四个要素:户籍在不在本村、有没有承包地、有没有履行村民义务、是不是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条对着看,符合多数就应当认定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25年09月05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