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殖场拆除2025,翰汇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视角剖析养殖行业关停补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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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殖场拆除2025,翰汇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视角剖析养殖行业关停补偿难题

一、翰汇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视角剖析养殖行业关停补偿难题

在当前环保政策推进及土地合理规划的大背景下,养殖行业关停补偿问题日益凸显。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大家深入解读这一复杂问题,助力养殖户明晰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关停依据:多维度法律审视 在各地,如山东、江苏等诸多地区,正大力开展禁养行动,对不符合标准或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实施关停、关闭及搬迁措施。而这些养殖场很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赖以生存的生产经营方式。一旦面临关停,养殖户们往往对如何获得合理补偿感到迷茫。从法律层面梳理,关停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依据: 1. **生产经营合规性**: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若养殖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等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 

2. **土地使用合法性**:按照《土地管理法》,若养殖场涉嫌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比如在基本农田范围内新建养殖场(此情况存在一定争议),将面临经营受阻。但如果是利用荒地、废弃地进行养殖行业或畜牧业建设,则通常是合法合规的。

 3. **建筑规划合规性**:从《城乡规划法》角度出发,若养殖场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能会面临强制拆除,进而导致经营停止。 这三个层面的法律规定相互交织,形成了养殖行业关停的复杂法律环境。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地方(约80%)采取的关停方式是,只要养殖户停止养殖,将养殖的畜禽卖掉,消除对环境的危害,任务就算完成,并不涉及对养殖场土地和房屋的处理。少数情况下,会要求拆除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不过这种情况由于涉及补偿问题,相对较少出现,因为部分地方为减少或避免补偿,更倾向于简单要求停止养殖。 

## 补偿思路:关联后果的补偿策略 面对养殖行业关停,补偿问题至关重要。补偿与最终造成的后果紧密相关。若双方达成一致,养殖场关停后,原养殖用房可用于改扩建或修整后转做其他行业,此时补偿通常仅涉及停产停业损失。有些地方甚至采用简单的按畜禽数量补贴方式,例如一只鸡若正常成熟可卖30元,因提前关停只能卖15元,便补贴15元。这种方式虽简单易操作,但补偿较低。当然,也可以通过充分评估生产经营效益,来确定一段时间内的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务院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确需关停、关闭、搬迁的,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但对于具体的补偿规律和方式,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支撑。在实践中,翰汇律师事务所认为可参考以下两种标准或方式: 

1. **参照征收拆迁标准**:若养殖场关停且厂房需拆除,其对养殖行业经营者造成的影响与征收拆迁类似,即养殖活动停止,地上建筑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给予补偿,以保障养殖户的合理权益。 

2. **民事损害赔偿计算**:若未达到拆除厂房的程度,可从民事损害赔偿角度计算赔偿。养殖户可主张自身损失,包括有形损失,如房子内无法重新利用的机器设备(例如设备原计划使用10年,现仅使用5年,剩余5年使用价值丧失的重置价损失)、装修附属物损失等;以及无形损失,如长期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盈利损失,甚至拥有专利知识产权的企业,也可对相关权益损失进行主张。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养殖行业关停补偿虽在法律条文上没有详尽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对上位法立法本意的深入理解以及民事基本规则的合理运用,能够梳理出较为清晰的补偿思路。翰汇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此类问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维权指导,在法律框架内为养殖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助力他们平稳应对养殖行业关停带来的挑战。

二、养殖场关停有哪些补偿

对合法的养殖场进行关停时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关停养殖场是属于行政决定,当事人对关停决定或者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禁养维权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

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

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

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三、养殖场遭遇禁养或环境污染关停等,如何进行维权

一、养殖场遭遇禁养或环境污染关停等,如何进行维权?

对合法的养殖场进行关停时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关停养殖场是属于行政决定,当事人对关停决定或者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维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一、城乡管理法有哪些规定

1、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养殖场遭遇禁养或环境污染关停等,如何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自己暂时无力偿还,可以直接找到原告商谈,争取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原告撤诉,撤诉后积极履行协议,否则对方还会再次起诉。

2、如果协商不成被起诉后,应该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的目的,判决生效后也应该积极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养殖赔钱了起诉养殖户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自己暂时无力偿还,可以直接找到原告商谈,争取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原告撤诉,撤诉后积极履行协议,否则对方还会再次起诉。

2、如果协商不成被起诉后,应该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的目的,判决生效后也应该积极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养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对合法的养殖场进行关停时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关停养殖场是属于行政决定,当事人对关停决定或者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禁养维权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

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

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

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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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苏养殖场拆除2025,养殖赔钱了起诉养殖户怎么办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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