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成都农村拆迁:享受过一次补偿后,能否再次获得补偿?
在农村拆迁中,部分村民可能因房屋重建、土地再征收等情况,面临“能否二次补偿”的疑问。以成都为例,需结合最新政策与法律,明确二次补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拆迁补偿以“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为原则,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益人。因此,能否二次补偿取决于以下因素:
若村民拥有多套被征收房屋,每套房屋均可单独获得补偿。例如,A村村民张某拥有两处宅基地,分别因不同项目被征收,可获得两次补偿。
若第一次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村民依法重建房屋后再次面临征收,可主张二次补偿。但需注意:
重建需符合规划,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补偿标准可能因房屋建成时间、用途等因素调整。
若第一次征收为集体土地,第二次征收为国有土地(如“农转非”),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需分别计算。
部分地区明确禁止“重复补偿”。例如,成都某区政策规定:“同一产权人不得因同一房屋或土地重复享受补偿。”
为避免资源浪费,政府可能对二次补偿设置门槛,如要求第二次征收的房屋、土地与第一次无关联。
B村村民李某拥有两处宅基地,分别于2020年、2023年被征收。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其按每处宅基地面积获得住房安置及货币补偿。
C村村民王某的房屋于2021年被征收,后依法重建。2024年,该村因修路需再次征收其房屋。经核实,重建房屋手续合法,王某获得二次补偿,但补偿标准因房屋建成时间调整。
向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政府咨询,明确二次补偿的适用条件。
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征收公告、补偿协议等,证明第二次征收的房屋、土地与第一次无关联。
若被拒补偿,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主张征收方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农村拆迁二次补偿需结合权益独立性、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村民应主动了解政策,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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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成都拆迁补贴真相,成都农村撤迁补偿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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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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