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很多人都是第一次遭遇拆迁,没有什么经验,签协议时很可能连里面的内容都没有完全看完,稀里糊涂就签字了,可是等到领取拆迁补偿时又发现与自己想的差远了,但协议都签字了还能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就真的不能反悔了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旦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都要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以下几点情况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就有可能被作废。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权利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遇到逼签的情形,签订的补偿协议并非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说胁迫,或者是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等等相关的举证责任,需要由主张方提出。
房屋估价在拆迁中是非常重要的,涉及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方式等等。可以说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评估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是房屋估价结果显示公平,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这种情况现在比较少见,但是也不是不存在,尤其在农村很多都是老人和儿童在老家居住。当遇到拆迁时,若老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追认为无效的。
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但如果能够完整举证,证明自己当时确实签订的是空白协议,那么就可以撤销该协议。
具体到相应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评定和判断。如果你面临着拆迁的话,尽量不要产生签了拆迁协议又反悔的问题,这样对你来说会有更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是不可确定的因素。可以在签字前,咨询专门的拆迁律师,做好拆迁前的补偿的一些评估,自己知道自己应该得到哪些补偿,以及什么补偿条件等等,做到心中有数,再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签了协议后发现补偿不合理,那几种情况可以撤销补偿协议,”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