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一、公房承租人资格如何认定
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拆迁中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怎样认定公房承租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承租人健在且直到拆迁期间没有变更过公房承租人,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享受补偿没有任何争议。
2、如果在拆迁前公房的承租人发生过变更,关键要看承租人的变更是不是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承租人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则权利遭到侵害的其他人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变更。
所以,在公房承租人发生过变更的情况下,现承租人只有在合法的变更的情况下才具有承租人资格,才能享有拆迁补偿。
3、原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此时,承租人资格认定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有关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因此实际居住的人具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二、对公房承租人如何补偿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后,一般情况下拆迁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
1、房屋承租人购买其居住的公房,变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拆迁方以其为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2、拆迁方另行安排公房由原承租人承租,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房管理部门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将公房承租人居住使用公房的权利换算成货币作为补偿。
三、公房承租人死亡对补偿的影响
1、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拆迁方与公房承租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确定了公房承租人获得补偿的资格,所以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2、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死亡
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获得基于承租人地位所得的拆迁补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确定公房承租人,因为公房产权人是国家,所以房屋不能直接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取得补偿。这种情况下,符合相关规定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人可以到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或者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就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确定公房承租人。新确定的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享有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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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房拆迁有补偿款吗,公房拆迁是如何补偿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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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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