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下一个拆迁的老小区,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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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河口下一个拆迁的老小区,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0日,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3名儿童在兆润江山城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管理委员会深表痛心和惋惜。就具体情况而言,小区草坪是供居民休闲之处,但通过现场环境分析可能不是居民小区草坪。就其结果而言,儿童全部遇难,但深表痛心和惋惜并不是最终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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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

一、草坪的性质与作用\n\n\n由于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与公园等的草坪性质不同。例如,经业主表决,不少小区的草坪可改变用途,如,车位等,而公园等公共草坪变更用途须经规划等部门批准。草坪的性质不同,并不影响其作用。例如,草坪不仅有改善环境的作用,也是居民,或者不特定的人休闲之处。

在现实生活中,公园等处的公共草坪常有诸如“禁止踩踏草坪”等标志,而小区、道路边的草坪一般没有禁止标志。公园草坪设置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对草坪的维护便利,但不能据此“罚款”,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例如,3名儿童即便在公园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公园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儿童在小区草坪发生相同事故,小区的管理人仍承担赔偿责任。

从相关视频披露的环境背景分析,3名儿童的溺死地是道路交汇处的“三角”地带,其中,三脚架便是化粪池的位置。“三角”地带的上方是居民小区,并有商业门店,如,“大药房”等。据此,3名儿童在兆润江山城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居民小区物业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视频背景环境可以还原草坪性质

二、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性质\n\n\n在当前的管理委员会设立实践中,管理委员会大致分为两类,即,经济开发区和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就其性质而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官方色彩,如,行政诉讼法解释认为其有行政被告的主体资格。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半官方地位,如,《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其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从权属关系分析,居民小区设立管委会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侵犯了业主的自主权,其目的大致是物业服务,维修基金等。各类经济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多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济开发区理委员会应当是城乡合作的特别法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合理性在于,解释出台前,《民法典》没有颁布施行。

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可能属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类型。一般而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具有管理和维护职责。据此,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讨论可能更加“热烈”。

三、儿童溺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属于重大事故。例如,交通肇事死亡三人,事故发生的交通警察部门须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倘若当地交警对事故负有责任,至少要承担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渎职罪。同理,3名儿童在兆润江山城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的身亡事故,相关部门应启动追责程序。

化粪池没有封闭,或者采取安全措施,且有草坪覆盖。3名儿童死亡,无论发生在居民小区,还是在公共区域,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单位不构成本罪,前述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名儿童死亡倘若发生在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倘若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单位不构成本罪,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名儿童死亡倘若发生在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共草坪化粪池,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人员的身份决定犯罪性质。例如,管理人员倘若是一般主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管理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构成渎职罪,但3名儿童死亡的民事责任承担则适用相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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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儿童身亡信息被相关自媒体转移了话题

因3名儿童在小区草坪玩耍掉入化粪池身亡的信息,已被相关自媒体转移了话题,如,多数人讨论物业和监护人的责任。就监护人的责任而言,因草坪供居民休闲,多数监护人并不了解草坪下设计化粪池。倘若草坪没有标志提示设置了化粪池,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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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生儿被丢弃医院公厕,遗弃婴儿构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

不构成,物业的职责如下:

1、小区的安全工作。

(1)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其做好救助工作。

(2)所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2、物业的养护工作。

(1)管理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3、小区的卫生工作。

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各种废物、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

4、小区的车辆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或酿成事故,同时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以及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小区化粪池淹死人物业构成犯罪了嘛

遗弃婴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遗弃罪。

犯遗弃罪的,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着管制。

一、不赡养老人要判多久

不赡养老人,情节严重时,可能涉嫌遗弃罪,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二、不赡养老人要承担刑责吗

刑事责任:

不赡养老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会有被判处刑罚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被老人起诉的,要按照判决支付赡养费。

遗弃罪量刑标准: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遗弃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相关规定,遗弃罪致人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或死刑等重罚。

因为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主要是程度的差别。

一般遗弃罪而言,情节严重的,才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若遗弃罪的程度达到了故意杀人的程序,则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比如将自己的婴儿带到荒无人烟的地方遗弃,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新生女婴被丢垃圾桶,丢弃婴儿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案情:

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政府在乡道旁设置了水泥垃圾池,当地妇女沈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此地时,与路边行人缪某发生接触后摔倒,沈某头部撞上垃圾池的边缘,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将当地镇政府和行人缪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近日,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被告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被告缪某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11年8月27日晨,沈某骑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至如东县河口镇某路段时,与行人缪某接触后摔倒,二人均受伤。

沈某头部撞在水泥垃圾池的边缘,导致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事发路段较为偏僻且无目击者,同年9月28日,当地交巡警部门以此交通事故部分成因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沈某家属认为,当地政府违法设置垃圾池且怠于管理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多次要求镇政府赔偿未果,沈某家属将镇政府和行人缪某一起告上如东县法院。

缪某辩称,他被撞倒受伤,也是受害者,且当时没有实施任何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与受害人摔倒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另查明,事故路段为乡道,管护主体为河口镇政府。

2011年,河口镇政府在开展“垃圾设施暨环境长效管理达标村”创建活动中,在事故路段南侧设置垃圾池,其边缘与水泥路面相距仅23厘米。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未能靠右侧通行,速度较快,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河口镇政府在设置垃圾池具体位置时,违反了我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对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构筑设施的禁止性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缪某在事故中具有过错,因而原告要求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河口镇政府对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3102.12元,驳回原告对缪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同时深入案发现场,详细了解案情。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双方都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被告缪某则愿意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王*荣说,近年来,随着中央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稳步推进,以道路硬化为标志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正热火朝天地全面铺开。

一条条、一座座通往外界的“致富路”、“民心桥”在带给乡村群众方便和快捷的同时,因管护主体缺位、配套设施缺乏、建设标准混乱等原因也导致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的路肩属于公路的范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构外缘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其中乡道不少于5米。

同时,《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村道从公路边构外缘,没有边构的,从公路破角线外缘,没有破角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在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王*荣法官介绍,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在设置垃圾池的具体位置时,违反了我国对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构筑设施的禁止性规定,故对沈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发时,沈某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未能靠右侧通行,且速度较快,是造成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可以减轻镇政府的民事责任。

“去年,如东法院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87件,其中农村道路事故占75%以上,乡村道路安全隐患已到了不得不令人重视的程度。

”王*荣法官建议,农村道路建设要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制,保证一支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地方政府应保证必要的管护资金,逐步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让广大农村群众走上“平安路”、“安心桥”。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五、骑车人撞上垃圾池死亡镇政府被判赔偿

案情:

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政府在乡道旁设置了水泥垃圾池,当地妇女沈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此地时,与路边行人缪某发生接触后摔倒,沈某头部撞上垃圾池的边缘,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将当地镇政府和行人缪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近日,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被告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被告缪某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11年8月27日晨,沈某骑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至如东县河口镇某路段时,与行人缪某接触后摔倒,二人均受伤。

沈某头部撞在水泥垃圾池的边缘,导致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事发路段较为偏僻且无目击者,同年9月28日,当地交巡警部门以此交通事故部分成因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沈某家属认为,当地政府违法设置垃圾池且怠于管理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多次要求镇政府赔偿未果,沈某家属将镇政府和行人缪某一起告上如东县法院。

缪某辩称,他被撞倒受伤,也是受害者,且当时没有实施任何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与受害人摔倒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另查明,事故路段为乡道,管护主体为河口镇政府。

2011年,河口镇政府在开展“垃圾设施暨环境长效管理达标村”创建活动中,在事故路段南侧设置垃圾池,其边缘与水泥路面相距仅23厘米。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未能靠右侧通行,速度较快,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河口镇政府在设置垃圾池具体位置时,违反了我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对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构筑设施的禁止性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缪某在事故中具有过错,因而原告要求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河口镇政府对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3102.12元,驳回原告对缪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同时深入案发现场,详细了解案情。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双方都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被告缪某则愿意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王*荣说,近年来,随着中央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稳步推进,以道路硬化为标志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正热火朝天地全面铺开。

一条条、一座座通往外界的“致富路”、“民心桥”在带给乡村群众方便和快捷的同时,因管护主体缺位、配套设施缺乏、建设标准混乱等原因也导致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的路肩属于公路的范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构外缘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其中乡道不少于5米。

同时,《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村道从公路边构外缘,没有边构的,从公路破角线外缘,没有破角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在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王*荣法官介绍,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在设置垃圾池的具体位置时,违反了我国对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构筑设施的禁止性规定,故对沈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发时,沈某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未能靠右侧通行,且速度较快,是造成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可以减轻镇政府的民事责任。

“去年,如东法院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87件,其中农村道路事故占75%以上,乡村道路安全隐患已到了不得不令人重视的程度。

”王*荣法官建议,农村道路建设要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制,保证一支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地方政府应保证必要的管护资金,逐步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让广大农村群众走上“平安路”、“安心桥”。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六、新生女婴被丢垃圾桶丢弃婴儿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不构成,物业的职责如下:

1、小区的安全工作。

(1)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其做好救助工作。

(2)所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2、物业的养护工作。

(1)管理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3、小区的卫生工作。

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各种废物、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

4、小区的车辆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或酿成事故,同时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以及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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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口下一个拆迁的老小区,骑车人撞上垃圾池死亡镇政府被判赔偿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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