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 拆迁权益,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享受拆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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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家庭成员 拆迁权益,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享受拆迁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享受拆迁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享受拆迁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房产等财产的继承,继子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权享受的。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在形成扶养关系的前提下,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继父母名下的房产等财产需要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权参与继承的。

二、继承的顺序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参与继承。

三、继承权的放弃与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继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权,将不享受拆迁带来的相关权益;如果未明确表示放弃,则视为接受继承,并有权享受相应的拆迁权益。

四、其他注意事项

虽然继子女在符合扶养关系条件下享有继承权,但具体能否享受拆迁权益还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补偿方案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此外,如果拆迁过程中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分配等问题,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寻求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享受拆迁的规定主要基于继子女的继承权。在形成扶养关系的前提下,继子女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拆迁过程中相关财产的继承。然而,具体权益的享受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二、民法典中继子能否分得继母拆迁安置房

法律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和亲生子女所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

所以如果父母是在征迁前结婚的,也就是参与征迁的,继子女是可以享受征迁安置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民法典继子能否分得继母拆迁安置房

法律分析:

对拆迁房屋继承如何办公证规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办理继承公证。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可由农村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四、民典法案关于房屋继承拆迁

继子女在一般情形下可以享受动迁房。

具体应以实际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为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之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通过不同的依据方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生成有据可循和合理客观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往往由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原则,严格按照估价程序,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用合适的方法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收集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价格。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按估价时的物价选用估价时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计算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二、房屋拆迁之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五、继子女可以享受国家拆迁吗

继子女在一般情形下可以享受动迁房。

具体应以实际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为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之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通过不同的依据方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生成有据可循和合理客观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往往由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原则,严格按照估价程序,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用合适的方法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收集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价格。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按估价时的物价选用估价时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计算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二、房屋拆迁之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六、国家拆迁政策是否适用于继子女?

法律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和亲生子女所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

所以如果父母是在征迁前结婚的,也就是参与征迁的,继子女是可以享受征迁安置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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