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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税依据不包含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一般不需要交契税,但具体以所在地的政策为准。
一、拆迁补偿费与契税的关系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并不构成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拆迁补偿费并不属于上述契税计税依据的范畴。
三、地方政策的影响
虽然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契税,但具体还需根据所在地的政策来确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形下,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或者减征契税。
但是具体以所在地的政策为准。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客观: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1、契税:
只以面积和购买次数为分界,任何时候不可免征。
首次买房:
90平以下,1%;90-140平,1.5%;140以上3%,如果二次以上购房,任何面积都是3%。
2、营业税:
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
房本满5年,免征;不满5年,全额征收,5.6%。
140以上的非普住宅:
不满5年,全额5.6%;满5年,差额*5.6%。
(差额=现网签价格-原始购买价格,原始购买价以购房或契税票价格为准,房本日期是否满5年,以房产证填发日期或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两者可以日期先者计)3、个人所得税:
只以房本是否满5年、卖方是否唯一为分界,与面积无关。
不满5年:
1%;满5年且卖方在京以家庭为单位是唯一住房,则免征;如果满5年但非唯一住房则依然要交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契税。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契税。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形下,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或者减征契税。
但是具体以所在地的政策为准。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客观: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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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与契税多少有关系吗,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契税?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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