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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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22号文件

一、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22号文件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一)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二、四川达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

(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

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

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

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

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

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按附件1标准补偿;

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32条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

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依据: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

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

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

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种植业:

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

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

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

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四、达州农村拆房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

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 征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3、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土地补偿费要纳入 公积金 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 债务 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五、四川达州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

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 征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3、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土地补偿费要纳入 公积金 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 债务 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六、达州拆迁赔偿

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

(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

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

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

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

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

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按附件1标准补偿;

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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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达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四川达州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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