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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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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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崇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一、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法律分析:目前除竖新镇外,建设镇农民集中居住(多层区)项目也进入公示阶段。项目总体规划建设11幢多层电梯公寓及1幢公建配套楼,总用地面积36686.6平方米,规划户数332户,先行启动建设42套60平方米房屋、10套80平方米房屋、12套90平方米房屋、12套120平方米房屋,这76套房屋计划于2020年3月底前交付使用。接下来,崇明还将在市级文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货币化置换方案,即在有一套商品住宅的基础上,对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0元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上海崇明宅基地有偿退出?

律师分析:

崇明:

退出农村宅基地 农民按7000元/㎡元进行补偿 农村宅地基退出最低补偿也有10。

【法律依据】:

《上海市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上海崇明宅基地有偿退出

法律分析:

目前除竖新镇外,建设镇农民集中居住(多层区)项目也进入公示阶段。

项目总体规划建设11幢多层电梯公寓及1幢公建配套楼,总用地面积36686.6平方米,规划户数332户,先行启动建设42套60平方米房屋、10套80平方米房屋、12套90平方米房屋、12套120平方米房屋,这76套房屋计划于2020年3月底前交付使用。

接下来,崇明还将在市级文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货币化置换方案,即在有一套商品住宅的基础上,对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0元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1 、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

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

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 、 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 提出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 、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二、什么是宅基地 “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

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 、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 、权利内容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 、取得方式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 、设立要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 、是否有偿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 、存续期限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

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的主要政策方向是以多种方式贯彻一户一宅政策,改革宅基地的流转、扩大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权能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崇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主观: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1 、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

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

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 、 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 提出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 、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二、什么是宅基地 “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

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 、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 、权利内容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 、取得方式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 、设立要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 、是否有偿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 、存续期限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

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的主要政策方向是以多种方式贯彻一户一宅政策,改革宅基地的流转、扩大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权能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崇明宅基地置换政策

律师分析:

崇明:

退出农村宅基地 农民按7000元/㎡元进行补偿 农村宅地基退出最低补偿也有10。

【法律依据】:

《上海市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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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崇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崇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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