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发生的基础、性质、时间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发生的基础和性质:行政补偿是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的,其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而行政赔偿则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以违法为前提,是国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时间要求:行政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而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工作人员的责任:行政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而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
总的来说,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虽然都是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公权力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的制度,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和原则,也反映了国家对不同类型损失的补偿或赔偿政策的差异。
法律分析:
1.原因不同;
2.范围不同;
3.程度不同;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
6.依据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的范围不同。
刑事赔偿范围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错误的刑事拘留、错捕、错判、刑讯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程序不同。
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一、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的范围不同。
刑事赔偿范围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错误的刑事拘留、错捕、错判、刑讯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程序不同。
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一、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分析:
1.原因不同;
2.范围不同;
3.程度不同;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
6.依据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1、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2、行政补偿是什么意思
3、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4、行政补偿诉讼时效
5、行政补偿法
6、行政补偿法律依据
7、行政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期限
8、行政补偿不受起诉期限制的法律规定
9、行政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10、行政补偿决定书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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