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中:锦尚镇奈厝前村为10万元亩;其余为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其中:
锦尚镇奈厝前村为10万元/亩;
其余为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一、规定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是为了支持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征地是一项很大的工程,征地必须得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所以,在进行征地工作的时候要想出一个比较满意的方案尽量满足各方的要求,使得征地工作顺利的进行,从而使得城市化建设能够顺利地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其中:
锦尚镇奈厝前村为10万元/亩;
其余为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其中:
锦尚镇奈厝前村为10万元/亩;
其余为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其中:
锦尚镇奈厝前村为10万元/亩;
其余为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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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石狮拆迁补偿规定,石狮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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