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房屋拆迁补偿,广西钦州征地赔偿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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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广西钦州房屋拆迁补偿,广西钦州征地赔偿最新标准

一、广西钦州征地赔偿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广西省钦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南珠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水东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沙埠镇、康熙岭镇、尖山镇、犀牛脚镇、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亩到15120元亩之间。

久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7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8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00元亩到14800元亩之间。

大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520元亩之间。

小董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3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80元亩到14320元亩之间。

大番坡镇、东场镇、龙门港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5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00元亩到14000元亩之间。

平吉镇、大寺镇、那蒙镇、黄屋屯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7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30元亩到13720元亩之间。

新棠镇、长滩镇、板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5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20元亩到13280元亩之间。

贵台镇、大直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0元亩之间。

那彭镇、那思镇、那丽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48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9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6元亩到12904元亩之间。

青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4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8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0元亩到12880元亩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广西钦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广西省钦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南珠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水东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沙埠镇、康熙岭镇、尖山镇、犀牛脚镇、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亩到15120元/亩之间。

久隆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07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8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00元/亩到14800元/亩之间。

大垌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520元/亩之间。

小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38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80元/亩到14320元/亩之间。

大番坡镇、东场镇、龙门港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5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0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00元/亩到14000元/亩之间。

平吉镇、大寺镇、那蒙镇、黄屋屯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77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30元/亩到13720元/亩之间。

新棠镇、长滩镇、板城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52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8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20元/亩到13280元/亩之间。

贵台镇、大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0元/亩之间。

那彭镇、那思镇、那丽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548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90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6元/亩到12904元/亩之间。

青塘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542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88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0元/亩到1288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广西省钦州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区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每亩30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的70%给予补偿,符合相关规定应全额补偿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广西防城港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一、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调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26496元,调整到每亩32990元,提高6494元,涨幅24.5%。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方式是什么?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五、广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

一、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调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26496元,调整到每亩32990元,提高6494元,涨幅24.5%。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方式是什么?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六、广西钦州征地赔偿最新标准 -征地

广西省钦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南珠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水东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沙埠镇、康熙岭镇、尖山镇、犀牛脚镇、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亩到15120元/亩之间。

久隆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07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8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00元/亩到14800元/亩之间。

大垌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520元/亩之间。

小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38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80元/亩到14320元/亩之间。

大番坡镇、东场镇、龙门港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5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0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00元/亩到14000元/亩之间。

平吉镇、大寺镇、那蒙镇、黄屋屯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77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30元/亩到13720元/亩之间。

新棠镇、长滩镇、板城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52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8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20元/亩到13280元/亩之间。

贵台镇、大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0元/亩之间。

那彭镇、那思镇、那丽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548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90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6元/亩到12904元/亩之间。

青塘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542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88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0元/亩到1288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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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钦州房屋拆迁补偿,广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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