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给错了怎么追回来,拆迁补偿给错了怎么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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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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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拆迁补偿给错了怎么追回来,拆迁补偿给错了怎么追回来

一、拆迁补偿给错了怎么追回来

拆迁补偿给错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追回。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错误领取补偿方协商

可以尝试与错误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说明情况,要求其自愿返还错误领取的补偿款。这种方式相对简便,且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二、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错误发放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错误领取补偿款的当事人返还相应款项。

三、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此外,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政府部门作为拆迁补偿的发放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追回错误发放的补偿款。可以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请求其协助追回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追回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拆迁协议、补偿款发放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追回。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给错了可以通过与错误领取方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或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等方式进行追回。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拆迁补偿后有纠纷有效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如何对拆迁补偿纠纷解决

法律主观:

1、按照拆迁政策,只有有产权证或 没有产权证 但有合法的建造手续的房屋在拆迁时才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货币补偿和 拆迁安置房 只能二选一,安置房的面积一般按照被拆迁户的人口进行确定;

3、拆迁后需要办理签订协议、选房、办理入住手续等手续。

法条参考: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 办法》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

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

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法律客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四、领了拆迁补偿款还能反悔吗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拆迁补偿款有纠纷怎么办吗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拆迁补偿完发现不对怎么办?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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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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