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为拆分赔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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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为拆分赔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一、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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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第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积极探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制相互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实现裁判规则的透明化和统一化,减少案件的成诉数量。二是要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由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涉及机动车保险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不作人为拆分,避免因同一纠纷产生多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2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原告仅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原告仅起诉侵权人的情况多发生在原告不熟悉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法律规定、不知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机动车一方说明其交强险的投保情况,在有些情形下,鉴于目前交强险投保情况在技术上实现的便捷性,也可自行查明后,根据原告的请求或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二)原告仅起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侵权人是常态,但是在个别情形下,例如原告认为侵权人不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所以对其不提出请求,仅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此种情形,我们认为,也应当追加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主要原因仍然是,尽管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脱钩,但是,如前所述,原告对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请求权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将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不仅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诉讼权利保障,而且未来仍然可能会出现矛盾判决的情形。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主体已经较为明确的情形下,将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更具合理性。

(三)例外: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的理由已如前述,但是并非没有例外。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进入诉讼的仍属少部分,大多数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中,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是常见情形。在原告(被侵权人)与被告(侵权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并无异议的情形下,再将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加进诉讼的必要性就不存在。

但是,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原被告在诉讼中就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发生争议并且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视情追加保险公司进入诉讼。例如,原被告双方就机动车一方是有责方还是无责方发生争议,而之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无责限额对原告作出赔偿,在此情形下,由于判决有可能改变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认定,并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由此发生原告(交强险第三人)另行起诉保险公司在有责限额内赔偿的诉讼,为了保障保险公司在该诉讼中就该争议问题接近诉讼的权利,也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入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35~336页。

依据保险公司承担法定责任说的结论,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其理由首先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从表述上实际已经赋予了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此其一。其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赔偿受害人是其第一目的,而这一目的实现首先需要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此实体请求权的前提下,能否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其三,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的一个基本评价标准是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在此意义上,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先起诉致害人,在致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再由加害人起诉保险公司这样一种形式化的要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不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56页。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应追加事故车辆方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虽然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相对李某而言,同样是受害人。

受害人在近期内联系不上李某及车主朱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作者: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严琼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如下:

1、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

3、定损估价。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

4、提交索赔材料;

5、赔款的计算和审核。

四、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会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会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应追加事故车辆方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虽然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相对李某而言,同样是受害人。

受害人在近期内联系不上李某及车主朱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作者: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严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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