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征地拆迁 信访,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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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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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2025年 征地拆迁 信访,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一、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6年,余某明户的土地房屋因快速通道建设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其与国土分局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款。2007年3月,余某明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集体土地上动工修建房屋,10月主体完工。同月,原区规划局以未经审批擅自修建房屋为由对其立案调查,查明其擅自修建占地面积111.02㎡、建筑面积247.84㎡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2008年4月14日,原区规划局作出《城市规划处罚决定书》,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余某明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房屋。2020年5月27日,区政府向余某明发出《催告书》,责令其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2020年6月18日,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同日责成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还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并张贴。2020年6月30日,街道办对余某明自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此外,余某明修建的案涉房屋所在地已于2013年被纳入玉屏公园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诉讼中,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7日撤销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双方观点

余某明认为,原居住房屋于2006年因修建太白大道被拆除,随后根据农房安置协议在承包地修建安置房。原区规划局虽作出处罚决定,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原区规划局答复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且太白大道沿线多数拆迁户都是自建安置房,原处罚未执行。现区某府以原处罚决定为据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违法。区某府在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前实施强拆,剥夺其申请复议、诉讼权,且强拆催告、决定及公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请求判决确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区政府:余某明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并获得补偿和安置,但其私自修建房屋被原区规划局立案查处,余某明也曾承诺自行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区某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工作已交由街道办事处完成,且街道办事处有权实施拆除,履行了告知义务,还与余某明达成意向性协议并给予按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属于强制拆除,而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余某明已领取补偿款项,丧失涉案违章建筑拆除的补偿权益,其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确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裁判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有权经提请决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但在本案中,区某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包括余某明涉案房屋在内的存量违法建筑制定了整治计划;作出被诉行政强制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条例已废止;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未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提请程序。此外,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有关行政部门以查处违法建筑为名推动征地拆迁工作,区某府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违反规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区某府已在诉讼中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而余某明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二、拆除违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三、最高法案例:明知违法建设依法被强拆后,再次在原地擅自搭建的处理

导读: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南延拆迁案备受关注,该案涉及到拆迁合法性和拆迁补偿公平性问题,反映出政府在拆迁工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加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被拆迁人的角度出发,分析该案的具体过程,并探讨对被拆迁人的启示。

1.事件背景

成都市锦江区政府计划拆除东大街南延的多幢老旧房屋,这些房屋原本是许多居民的家园。

然而,政府给出的拆迁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征收补偿不足,沟通不够充分等。

这些被拆迁的业主和住户因此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要求政府停止拆迁,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2.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政府的拆迁方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不足、沟通不够充分等。

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尊严,法院采取了逐幢逐户进行协商、采用温和的方式进行拆迁等特殊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经过协商,政府和业主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拆迁工作得到了顺利进行。

3.被拆迁人的启示

(1)寻求法律帮助,合法维权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可以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拆迁人可以进行合法性调查、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合法维权,为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争取合法保障。

(2)参与拆迁协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参与协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被拆迁人应该积极参与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以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未来的拆迁工作中,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应更紧密、更协调,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相互尊重、理解,达成真正公平、合理的拆迁方案,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这起拆迁案例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鉴意义,值得引起广泛关注和深思。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四、公正拆迁的必要性,案例解析!

面对政府对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政府强拆居民房屋是否违法在房屋拆迁中因政府强拆产生的纠纷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政府强拆违法案例。

  【案件概况】  刘先生在本溪市南芬区站前街拥有一处厂房,从事饲料加工经营。

二00七年,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的需要,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其房屋进行拆迁。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南芬区人民政府对其下发了本南政告字[2008]第1号《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迁粮库-冷冻厂棚户区区域内房屋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拆通知),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南芬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厂房中生产设备和大量物品被损坏。

此后刘先生夫妇一直奔走上访,但没能解决补偿问题。

二0一0年一月,刘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其厂房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分析案情后,即对《限拆通知》和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一、通过查阅南芬区人民政府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本案政府违法之事实确已清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之规定,拆迁人对涉案厂房进行的拆迁,拆迁主管部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对涉案厂房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拆迁人与刘先生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拆迁主管部门也没有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亦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物品清点、移交,并进行证据保全等。

  综上,南芬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二、本案刘先生获得胜诉后,下一步将对提起的行政赔偿进行审理和调解。

根据征收拆迁领域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国家赔偿法》设计的赔偿制度下,刘先生由此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景也不容乐观,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的操作,来解决与政府、拆迁人协商谈判的主动权问题。

五、律师说法:政府强拆违法案例

面对政府对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政府强拆居民房屋是否违法在房屋拆迁中因政府强拆产生的纠纷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政府强拆违法案例。

  【案件概况】  刘先生在本溪市南芬区站前街拥有一处厂房,从事饲料加工经营。

二00七年,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的需要,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其房屋进行拆迁。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南芬区人民政府对其下发了本南政告字[2008]第1号《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迁粮库-冷冻厂棚户区区域内房屋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拆通知),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南芬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厂房中生产设备和大量物品被损坏。

此后刘先生夫妇一直奔走上访,但没能解决补偿问题。

二0一0年一月,刘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其厂房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分析案情后,即对《限拆通知》和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一、通过查阅南芬区人民政府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本案政府违法之事实确已清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之规定,拆迁人对涉案厂房进行的拆迁,拆迁主管部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对涉案厂房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拆迁人与刘先生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拆迁主管部门也没有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亦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物品清点、移交,并进行证据保全等。

  综上,南芬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二、本案刘先生获得胜诉后,下一步将对提起的行政赔偿进行审理和调解。

根据征收拆迁领域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国家赔偿法》设计的赔偿制度下,刘先生由此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景也不容乐观,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的操作,来解决与政府、拆迁人协商谈判的主动权问题。

六、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可以进行强拆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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