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工作 注意事项,征地工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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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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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征收工作 注意事项,征地工作注意事项

一、征地工作注意事项

征地工作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程序合规性

遵循审批程序:征地工作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程序,包括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并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实施程序规范:在征地实施阶段,需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依法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补偿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社会保障安排:征地过程中,还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其长远生计。

三、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

信息公告:征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听取意见:在征地过程中,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保他们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得到尊重。

四、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是确保征地工作公正、公平、合法进行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征地工作注意事项主要涉及征地程序的合规性、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以及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遵循这些注意事项,可以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拆迁工作措施一般有什么呢?

法律分析:

征地的流程有:

1、征地报批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该要制作《征地告知书》,将计划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和范围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及农户;

并进行征地调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听证告知;

组织征地听证。

2、征地的报批材料组卷,按照要求逐级进行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批。

3、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当天开始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区域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村集体及农民携带土地权属书等相关资料办理征地补偿的登记手续。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当天开始的45日内,以被征地的村集体为单位制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发布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地的流程是怎样的

1.土地征收或征用,不是在于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在于合不合法;

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征地的程序要合法;

二是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土地的相关费用。

2.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性的,不在于“村干部说的只要大部分人认可”就行的问题。

3.征地程序要合法,是指按照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程序进行。

如果违反了该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征地的,属于征地程序上的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以上公告内容缺一不可。

有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说明这个项目用地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了。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

(5)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未经公告该方案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对其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该方案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内容。

以上方案就是解决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

(6)“补偿每亩2万多”的问题,就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定的年产值是多少。

年产值确定得越高,其补偿得越高;

反之则越低。

(7)"村上还要提一部分”是不合的。

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这“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村委会”,而是被征地的村民小组”。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因此,村干部不能提起此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征收土地应该注意什么

1、知情权签字确认必备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2、听证材料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

国土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3、社保资金说明和审核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1、知情权签字确认必备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2、听证材料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

国土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3、社保资金说明和审核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六、土地征收程序及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征地的流程有:

1、征地报批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该要制作《征地告知书》,将计划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和范围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及农户;

并进行征地调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听证告知;

组织征地听证。

2、征地的报批材料组卷,按照要求逐级进行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批。

3、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当天开始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区域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村集体及农民携带土地权属书等相关资料办理征地补偿的登记手续。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当天开始的45日内,以被征地的村集体为单位制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发布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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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工作 注意事项,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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