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集体建设用地最新政策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审批程序以及管理要求。以下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最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土地使用权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政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需符合规划: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项目,应首先咨询相关部门,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若集体农用地列入限制或禁止供地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编制可行性报告:用地单位需根据住建部门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查合格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可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批:市、县人民政府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并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规划和不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均属违法行为。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秩序: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作出明确限制。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和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综上所述,集体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规范土地流转秩序、简化审批程序并加强管理要求,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法律主观:
一、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第一,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
对于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首先向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咨询该集体农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设,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涉及村庄和集镇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如果集体农用地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供地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在集体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的前提条件下,用地单位根据住建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及用地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后,由住建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占用程序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
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三、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
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果建设单位占用集体农用地未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手续,便开始建设房屋,则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1、所有者不同:
集体所有、国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
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3、土地用途不同:
集体建设用地只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
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
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法律主观:
一、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第一,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
对于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首先向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咨询该集体农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设,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涉及村庄和集镇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如果集体农用地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供地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在集体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的前提条件下,用地单位根据住建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及用地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后,由住建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占用程序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
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三、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
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果建设单位占用集体农用地未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手续,便开始建设房屋,则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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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以租代征 只转不征 区别,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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