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完善的行政程序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权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透明的程序在给到行政相对方安全感的同时,更有助于行政权力的行使。遗憾的是我国应急征用的程序性规范目前确实缺失,即便是已经出台的寥寥地方规章,在程序内容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设计不够科学、全面、合理,缺失了程序性的步骤,不利于被征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 征用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相关原则,对征用对象和损害后果进行预先评估,选择对公众损害最小对象征用,比如疫情期间尽可能选择远离居民区或无居住人的房屋临时征用。
2. 增加征用前置流程。设置申请、审批、听证、宣布、实施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即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但也应尽可能保证被征用人的知情权及异议权,特别应当注意应当如实告知征用目的。
3. 加强征用时的监督,避免不必要的损害。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及时保障所有被征用人的知情权,但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告知的征用目的与实施相一致;又比如征用学校宿舍时应当避免对室内物品的不必要损害,避免再次发生对于学生物品随便乱扔的暴力做法。
4. 征用后的相关保障。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进行必要的保障措施,如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尽可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 征用后的总结与调查。无论事前做了多么详细的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仍有可能百密一疏,为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应当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总结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改进建议。
6. 酌情实施税收优惠。如《普陀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的十二条措施》,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二、拒绝征用物资的法律后果
被征用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也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征用时市民最大的疑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该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实施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现行法律来看,被征用人对应急征用不具有拒绝的权利,服从、配合征用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利害关系人,特别是与被征用学校、宾馆一墙之隔的居民朋友当然更无权拒绝。此外,对于拒不服从征用命令的,在行政、刑事责任之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我们理解这种民事责任是过错行为下对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征用补偿及救济途径
行政征用永远伴随着补偿。在突发事件期间,征用人享有征用权,被征用人负有交付征用物、协助征用的义务,但由于行政征用的行为客观上占用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私有财产,使其财产发生了折损、所有权人负担了本不应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此类负担非因其主动或正常交易行为引起,既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弥补损失,且受益对象为公民、具体的利益,所以,即使紧急征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也不能免除政府对公民的补偿义务,我们认为,行政征用的合法性是以事后确定的行政补偿作为条件的,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密不可分的部分。综合各地规范的特色,取长补短,笔者归纳如下方面:1.补偿主体按照“谁征用、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实施物资、场所应急征用的部门主动负责补偿工作。2.补偿范围
其中《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中特别强调了补偿对象的先后顺序,按照个人、集体、私企、国企、事业单位的先后顺序进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且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不予补偿。
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是《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是怎样的?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征地的批准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征地范围、期限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一、行政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行政征用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
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
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
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行政征用基本上都是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在征用公民财产的时候不是无偿的,尽管土地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地上附着物就有可能会被拆迁,对此政府部门都会进行补偿的。
法律主观:
一、行政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我国行政征用有什么原则我国行政征用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征用基本上也遵循了上述原则(事先支付补偿除外),但在适用上有所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征用行为的目的认定方面,中国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
作为剥夺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公权力行为,行政征用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
因此,公共利益需要成为各国征用行为遵循的首要原则。
但如何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与其他国家却存在差异。
外国如法国有专门的公用征收目的的调查及审批程序。
中国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行政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方面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未将此作为行政征用的程序性要件。
(二)在征用补偿标准方面,中国适用适当补偿原则。
行政征用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其实施无须征得被征用人的同意。
在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无法与强大的政府相抗衡,因而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即显得尤为重要。
三、行政征收的风险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征收主体的不规范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由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但由于行政部门与有些部门职能交叉,某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越权收费、两头收费、双向收费等不正当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表现为没有实施征收委托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或派出单位行使行政征收权,致使行政征收主体不规范。
(二)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行政征收法》,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和措施等大多散见于各种法规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
由于行政征收法规的不完善,行政征收行为方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行政征收过程中,具体运用哪种征收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对方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而定。
(三)行政征收的法律、法规不配套1、项水利规费的征收,要有法律规定、行政条例、政府规章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行政征收法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层次低的规范性文件从属于层次高的规范性文件,其所述规定也大多偏重实体。
另外,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行政征收往往出现“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或“有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法规断层”现象。
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缺少相对人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保证行政征收合法、公正行使的补救措施。
行政征收作为一种单方不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征收后果将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多为事后救济(公力救济),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应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能,这种权能不仅仅是在事后救济,而主要表现在行政征收中,相对人在征收的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享有更多的自助权,如可以声明异议,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所体现。
(五)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征收相对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扣押、划拨、拍卖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而行政征收同样作为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就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当征收相对人违反应缴义务时,在用尽一切行政措施(包括告诫、处罚一定比例滞纳金等)后,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主观:
一、行政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我国行政征用有什么原则我国行政征用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征用基本上也遵循了上述原则(事先支付补偿除外),但在适用上有所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征用行为的目的认定方面,中国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
作为剥夺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公权力行为,行政征用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
因此,公共利益需要成为各国征用行为遵循的首要原则。
但如何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与其他国家却存在差异。
外国如法国有专门的公用征收目的的调查及审批程序。
中国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行政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方面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未将此作为行政征用的程序性要件。
(二)在征用补偿标准方面,中国适用适当补偿原则。
行政征用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其实施无须征得被征用人的同意。
在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无法与强大的政府相抗衡,因而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即显得尤为重要。
三、行政征收的风险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征收主体的不规范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由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但由于行政部门与有些部门职能交叉,某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越权收费、两头收费、双向收费等不正当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表现为没有实施征收委托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或派出单位行使行政征收权,致使行政征收主体不规范。
(二)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行政征收法》,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和措施等大多散见于各种法规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
由于行政征收法规的不完善,行政征收行为方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行政征收过程中,具体运用哪种征收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对方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而定。
(三)行政征收的法律、法规不配套1、项水利规费的征收,要有法律规定、行政条例、政府规章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行政征收法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层次低的规范性文件从属于层次高的规范性文件,其所述规定也大多偏重实体。
另外,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行政征收往往出现“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或“有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法规断层”现象。
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缺少相对人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保证行政征收合法、公正行使的补救措施。
行政征收作为一种单方不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征收后果将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多为事后救济(公力救济),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应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能,这种权能不仅仅是在事后救济,而主要表现在行政征收中,相对人在征收的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享有更多的自助权,如可以声明异议,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所体现。
(五)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征收相对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扣押、划拨、拍卖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而行政征收同样作为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就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当征收相对人违反应缴义务时,在用尽一切行政措施(包括告诫、处罚一定比例滞纳金等)后,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是《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是怎样的?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行政征收的实施条件是什么意思
2、行政征收程序规定
3、行政征收的实施程序
4、行政征收规定
5、行政征收的解释
6、行政征收的必要条件
7、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
8、行政征收的范围
9、行政征收在哪个法里
10、行政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征收的实施条件是什么?,行政征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征收程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征收的实施条件是什么?,行政征收程序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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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但必须先走完征收程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公告、足额补偿安置;整治提升类不涉及征收。
城中村改造已从35个超大特大城市扩围到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增货币化安置100万套;2024年全国实施项目1863个,惠及居民136.7万户。
只有“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才进入依法征收、适用征收补偿规则;整治提升不拆房只翻新管线,拆整结合各占一半,先判断本村属于哪一类。
判断归谁管先分清土地性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按省级区片综合地价补;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征收部门负责、按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评估。
拆迁指挥部多为临时机构,无权独立扣发补偿款,责任由设立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签了补偿协议不付款的,属行政协议履行问题,可直接起诉。
最有效的路径是法定的: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还能在15日内接着起诉;法院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六种情形撤销行政行为。
12388是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只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如索贿吃拿卡要、威胁逼签、截留补偿款;补偿高低与程序合规归60日复议和6个月诉讼。
投诉、信访不会改变补偿决定,能改的只有60日内行政复议和6个月内行政诉讼;12345与上一级机关只负责转办反映,法定期限不因投诉而暂停计算。
查看执业证号有两条路径:律所官网的律师团队页,以及司法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北京执业律师证号为17位数字,可核对姓名、机构与年度考核。
委托前必问六项:承办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本省办案经历、可核验案号、收费方式与律协备案标准、不承诺结果的书面说明、60日与6个月两个关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