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供地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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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江苏省 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供地程序流程

一、供地程序流程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供地程序过程有哪些有哪些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供地程序 流程

法律分析:

是指供地前置审批材料办理供地和分户报批手续。

所需要的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供地手续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供地程序流程有哪些有哪些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供地手续如何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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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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