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法律关系释明的规定
法律分析:
从现行我国相关法律来说,法官的释明权可以在对上述所有方面都进行释明。
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给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原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法官鼓励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分析:
从现行我国相关法律来说,法官的释明权可以在对上述所有方面都进行释明,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
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给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原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法官鼓励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主观:
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 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 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种司法公权利,或者说,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不可缺少的审判职责。
如今司法释明权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诉讼的重要修正器,其司法意义与作用,不言而喻。
一、原告起诉时的释明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但由于个别当事人缺乏 法律知识 和诉讼技能,致使起诉形式与要求有欠缺,使立案工作不能顺利推进,比如,原告 起诉离婚 的,原告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公民或法人起诉的, 起诉状 上起诉人或 法人代表 未亲笔签名或未加盖法人公章,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形式与要求及必备的证据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或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民诉法受案范围的,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开庭审理 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告知”就是典型的释明形式,通常,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的内涵不太懂,这有可能影响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此时,审判法官在向当事人交待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将“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意思内涵通俗地向当事人释明清楚,以促成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审判法官还要在开庭时向当事人释明交待中途擅自退庭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予以交待。
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当事人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矛盾,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三、庭审中的诉讼材料应予补充的释明 当事人在诉讼时,其诉讼请求虽明确,但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往往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证据资料,使有关事项得以明了,以求得对案件事实一个完整的认识。
如在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时,原告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额,但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如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后期医疗费的计算凭据,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提出相关材料予以补充,则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主观:
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 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 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种司法公权利,或者说,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不可缺少的审判职责。
如今司法释明权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诉讼的重要修正器,其司法意义与作用,不言而喻。
一、原告起诉时的释明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但由于个别当事人缺乏 法律知识 和诉讼技能,致使起诉形式与要求有欠缺,使立案工作不能顺利推进,比如,原告 起诉离婚 的,原告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公民或法人起诉的, 起诉状 上起诉人或 法人代表 未亲笔签名或未加盖法人公章,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形式与要求及必备的证据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或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民诉法受案范围的,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开庭审理 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告知”就是典型的释明形式,通常,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的内涵不太懂,这有可能影响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此时,审判法官在向当事人交待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将“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意思内涵通俗地向当事人释明清楚,以促成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审判法官还要在开庭时向当事人释明交待中途擅自退庭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予以交待。
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当事人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矛盾,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三、庭审中的诉讼材料应予补充的释明 当事人在诉讼时,其诉讼请求虽明确,但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往往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证据资料,使有关事项得以明了,以求得对案件事实一个完整的认识。
如在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时,原告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额,但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如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后期医疗费的计算凭据,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提出相关材料予以补充,则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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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从现行我国相关法律来说,法官的释明权可以在对上述所有方面都进行释明。
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给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原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法官鼓励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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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永年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释明权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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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