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安置房没下来不可以要求分割,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但是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屋已建成,甚至巳经完成实物交付。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等),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
申请安置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申请人在拆迁补偿中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
3、申请人是无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危房困难户、住房特困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可以。
虽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未建设中,尚未实际交付,但基于国家政策、政府诚信等综合因素考虑,该协议效力是有效且预期能够实现的,该协议约定的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
基于自己应得财产份额而提出相应的诉求,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居住权,至于该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对自身利益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迟迟未交付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房没下来不可以要求分割,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
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但是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屋已建成,甚至巳经完成实物交付。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等),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安置房没下来不可以要求分割,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
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但是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屋已建成,甚至巳经完成实物交付。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等),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可以。
虽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未建设中,尚未实际交付,但基于国家政策、政府诚信等综合因素考虑,该协议效力是有效且预期能够实现的,该协议约定的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
基于自己应得财产份额而提出相应的诉求,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居住权,至于该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对自身利益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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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未交付房屋,安置房没下来可以要求分割么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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