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补偿有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裁决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无法达成一致时,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行政强制: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进行搬迁,拆迁管理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同样,在裁决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需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需注意的是,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只能选择其一。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还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四、寻求政府协调
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还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补偿方案。
在处理拆迁补偿争议时,务必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为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签订补偿协议后却有纠纷的,有几种情况可以改变,非产权所有人签字的补偿协议的,搬迁人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再次获得合理补偿。
屋拆迁相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违法确认,撤销或者确认房屋拆迁相关行政许可是违法的。
房屋拆迁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许可。
政府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但是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但是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补偿标准前后不一
2、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3、拆迁时没有补偿时间约定咋办
4、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5、未补偿先拆迁
6、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
7、拆迁补偿款不给
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不能
9、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不能
10、拆迁补偿款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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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前约定补偿款分配后不履行,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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