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关于征地迁坟国家是否给找墓地的问题,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在征地迁坟时必须为墓主提供新的墓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考虑到迁坟的实际需要,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迁坟补助或者协助寻找新的墓地。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国家征地迁坟的补偿标准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如果坟墓需要迁移,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每座坟墓的补偿费用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这笔费用主要是用于墓主寻找新的墓地并进行迁坟的费用。
国家是否会为迁坟提供新的墓地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在征地迁坟时必须为墓主提供新的墓地,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考虑到迁坟的实际需要。有些地区的政府可能会协助墓主寻找新的墓地,或者提供一定的迁坟补助。但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迁坟的流程
如果坟墓需要迁移,一般的流程是由政府发布迁坟公告,规定迁坟的期限和补偿标准。墓主亲属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补助。如果逾期未迁,政府可能会代为处理。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总之,关于征地迁坟国家是否给找墓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政府往往会考虑到迁坟的实际需要,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迁坟补助或者协助寻找新的墓地。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现在国家征地迁坟有相关政策吗??有相关的政策。
1、广东省《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5、山西省《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8、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
政府应理性化处理此事,绝对没有扒死者坟墓的权力。
老人在世要求木葬,不是错,苦一辈子的晚年哀声,作为做儿女的以孝道为先,这也是中国五千年的古文化的延续,这是中华五千年留传下的老传统:
死者入土为安。
也是对死者的尊重。
法律依据: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第二条 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
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现在国家征地迁坟有相关政策吗?有相关的政策。
1、广东省《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5、山西省《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8、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现在国家征地迁坟有相关政策吗?有相关的政策。
1、广东省《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5、山西省《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8、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现在国家征地迁坟有相关政策吗??有相关的政策。
1、广东省《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5、山西省《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8、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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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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